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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提醒食品業界禁用硼砂及硼酸

2016-05-27 07:30

【特訊】糉子是端午節的應節食品,本澳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製作及供應各式各樣的糉子時,須留意其安全及衛生狀況,切勿使用硼砂及硼酸等非法添加物,並確保所生產及出售的食品適合供人食用。民署強調現行法例已明確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硼砂及硼酸,一經發現使用可依法作出檢控。
過去,硼砂(業界俗稱“月石粉”)及硼酸曾被當作添加物用於食品加工中,由於其具有防腐功能,可抑制酵母菌及黴菌;用於增加食品韌性、脆度以及改善食品保水性的特質,令食物更爽口彈牙;亦可用來防止蝦變黑,故坊間會添加硼砂及硼酸於梘水糉、年糕、燒餅、油條、魚丸、中式點心(蝦餃、燒賣)及油麵等食品中。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食物添加劑專家委員會(JECFA)通過對硼酸或硼砂的食用安全評估,認為其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故不應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一旦過量攝入可能會導致急性或積累性中毒。攝入過量硼酸出現的中毒徵狀包括嘔吐、腹瀉及腹痛等,並有機會損害胃部、腸道、肝臟、腎臟、腦部和生殖能力,甚至引致死亡。不過,目前沒有證據顯示硼酸對基因有害或會致癌。
故此,現時世界多國包括內地均不准許硼砂及硼酸在食品中使用。同時,根據本澳第3/2016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明確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硼砂及硼酸,一經發現使用在供人食用的食品上可能已違反《食品安全法》,民署將依法作出檢控。
為確保食品安全及消費者健康,業界應向可靠的供應商選取貨源及謹慎貯存食品。製作食品前須確保原材料之品質符合食用衛生,同時按工藝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適當地使用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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