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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廈活化未奏效不延長

2016-05-31 06:31

梁安琪

改變現有建築用途須符合法例規定

羅立文、李燦烽回應工廈活化計劃不受歡迎原因。

    三年十五宗申請獲批兩宗

    工廈活化未奏效不延長

    【本報消息】議員梁安琪口頭質詢工廈活化問題,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指工廈活化計劃在三年的試驗形式實施期間祇收到十五宗申請,其中祇有兩宗申請獲批准,基於效果未達預期,政府決定不再延長措施。工務局長李燦烽亦指出,工廈轉用途涉及複雜的轉用途程序,同時扣減土地面積及規定細面積單位數量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對發展商不一定吸引。

    都更會新思維解決

    梁安琪認為,工廈活化計劃失敗的主要原因是工廈業權分散,規定要百分之百業權同意才能重建,操作上一定有困難,成功個案亦祇有單一業權有重建條件,認為活化名不符實,應修改法律及仿效鄰近地區做法,放寬有八成業權同意即可重建,並調整工廈用途以吸引中小企及文化產業進駐。

    羅立文表示,特區政府於二○一一年四月推出工廈活化措施,試驗形式實施的三年間,僅收到十五宗申請,其中祇有兩宗申請獲得批准。基於效果未達預期,特區政府決定不再延長措施。同時現時無需保留工業大廈改變用途的例外措施,倘有改變工廈用途的申請,將根據土地法及城市規劃法分析處理。即使工業大廈不再按原先的用途被使用時,改變用途使其活化屬恰當的做法,既然設立的例外制度未達預期效果,則沒有必要維持。他相信剛成立的都市更新委員會將會以新思維研究新的做法及鼓勵措施。

    非工業用途存隱患

    李燦烽解釋工廈活化情況,他指由於工廈轉用途時,必須按法例規定百分之百業權人同意,重建後要有百分之七十五的面積作為細單位,即六十平方米以下,細單位的總面積必須超過發展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時要扣減三成土地面積,或作為社會設施。工廈活化不外乎重建或改變現有建築用途,但改變現有建築用途時亦必須符合相關法例規定,包括要提位相應數量的停車位,以及在消防條件上符合法律要符合法律要求,各種限制相對較多,可見有關措施並非特別吸引。

    有關方面同時指出,本澳現時工業用途樓宇祇會於地面層設置商舖,且具有獨立的出入口,不會出現使用上的干擾,暫時未有商業用途或辦公室用途與工業用途於地面層以上混合設置的樓宇。與此同時,受本澳相關法例所規範,工廈用途與商業用途有別,考慮現時商業用途或辦公室用途容許開設補習社、托兒所、醫務所、老人院等社會設施場所,倘容許部分工業用途單位更改為商業用途或辦公室用途,可見將會出現安全隱患,以及日後形成使用上的問題。綜合而言,如完善工廈相關法例的目的,是將部分工業用途單位更改為商業用途單位或辦公室用途單位,應考慮到有關更改的難度及複雜。

    劉永誠、馮志強、張立群、陳虹等多位議員認為工廈改用途所受的掣肘較多,認為政府要有新的措施推動工廈重新再利用,並關注到目前工廈用於非工業用途時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政府不能忽視,需保障工業使用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