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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協冀選舉法重視對社交媒體宣傳規管

2016-06-02 00:24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現正進行諮詢,當中在第一部份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中的1.2.1與1.2.2項中說明了關於對選舉廣告的形式與競選輔助。根據其定義,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式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佈的任何通知或公告,都可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廣告。」同時政府亦提出規範選舉廣告的形式,如「演辭、海報、圖像、電子訊息、網站、標誌、衣物等」。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調查研究委員會委員陳智榮認同政府在是次諮詢上已考慮各種基本的廣告宣傳形式,如Youtube影片、Twitter、Facebook用戶的各種相關狀態和圖片使用情況,有效提出關於市民或助選團體的宣傳廣告的操作指示。
他又認為,社交媒體的更新和創意非凡且飛快,估計會出現很多難以判斷和解決的問題,如在facebook上使用某候選人的其它活動、私人照片、同色系或類似的宣傳用色,在Hashtag上打上某候選人的選舉號碼或「投」、「撐」等曖昧字眼,以及在某候選人的其它活動、私人照片下以Hashtag標籤一些文字等;同樣地,在微信、Whatsapp等比較封閉的社交平台上,以圖片、評論、狀態、貼圖等方式進行上述類似行為時,到底該如何判斷是否 「與選舉無關係」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同時又能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確是一個需謹慎思考的重要問題。
他提到,關於社交媒體在政治選舉上的規管或指示,現時除了香港正諮詢的以選舉廣告和選舉開支進行監管的指標外,美國雖然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考慮而未有進行相關法律行為,但也由於社交媒體的宣傳不公平和信噪現象太多,現時民間已發出不少呼聲,希望禁止和監管政治選舉在社交媒體的某部份宣傳行為和數量。
現時英國、加拿大和新西蘭已經進行針對政治選舉在社交媒體的宣傳行為作出法律規定。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曾在二零一五年十月發表《選定地方就選舉中運用社交媒體所作的規管》,當中針對三國對選舉廣告進行規範性定義,同時就選舉開支、第三者參與和豁免情況進行清晰論述,他建議澳門可針對以上各地情況進行參考和討論,以完善本地規定。
由於澳門是次選舉法諮詢中在第1.2.2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中規定,需要候選人事先進行選舉活動申報制度,同時明確只有參選人或副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才可作出競選宣傳,相關經費亦必須計入選舉開支。因此第三者參與社交媒體宣傳是不能設立的,陳智榮認為這樣很大可能會導致第三者宣傳與個人政見或意見表達之間的難以歸類,使政府在豁免情況與公平執法中較難取得平衡和標準,以致造成社會焦慮和不清晰的理解。
他又指出,在宣傳廣告定義的判定方面,英國在定義選舉廣告時根據委員會的指引,一旦符合公眾測試和目的測試便被視為選舉活動,無論是個人還是團體都會面臨刑事檢控。公眾測試是指以公眾為對象傳播的內容,而目的測試是指滿足:標明支持某政黨或某候選人、列出某政黨或某候選人的觀點或進行比較、宣揚或反對某政黨或某候選人的政綱時,再考慮到發表內容的語境和時間等要素,政府才會判定是否政策宣傳行為。
而加拿大和新西蘭都會因應是否涉及金錢上的收益而作出宣傳廣告定義的判定,如果不屬於商業行為或收取金錢上的款項作報酬,個人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的資訊、內容都不會被視為宣傳廣告。可以說是在規管社交媒體的政治宣傳問題上,對保障市民言論自由最大程度的表現。
總結來說,澳門在立法會選舉法中關於社交媒體的政治選舉宣傳的修訂問題上,陳智榮建議政府應該考慮到公平性問題,對在社交媒體上明確付款發佈的廣告要進行支出監管,而個人的政見表達和狀態發佈時,要嚴守1.2.1和1.2.2中的有關條文。但涉及新興的技術和技巧上,政府宜持觀察態度,不可強行立法或監管,因為在難以判定市民的意願時,強行立法或執法只會造成社會恐慌以及損害言論自由。建議在針對個人政見和狀態發佈方面,參考上述一些國家進行豁免情況的探討,相信這樣也對政府保障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