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應官方語言翻譯免拗
在國際貿易中,通用文字有英文、法文、西葡文等,多語種撰寫的合同一般有合同/語言條款,即適用何種語言有效。
在本案例中,根據合作計劃的對象,可判斷大部分法律關係是域內法律關係——即在司法適用上採用本澳法律,採購合約為單一英文文本,中文翻譯難免出現誤差且最終依然要回歸到英文解釋。要注意的是,由於本澳的官方語言為中文與葡文,翻譯英文文本為官方語言時,與所適用的本澳官方法律用語相對應,較可能避免爭議且在司法適用中取得便利,但雙方良好之溝通更妥。
合約採用文字僅為諸多法律問題中之一,由此引出更重要者,是合同一般條款的解釋問題——提供服務或售賣商品的一方,事先在合約上訂定的條款,在法律上稱為“合約的一般條款”——受第17/92/M號法律以及《民法典》相關內容規制。根據該法律第5、6條,具一般條款的合約提供者,有向他方提供通知與解釋的義務,而未盡義務則排除該條款。
因此,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向處於優勢地位的大企業提供具一般條款的合約,倘因文字與內容的雙重理解而產生疑惑,可由中小企作出通知及解釋。博企作為優勢地位的一方,亦可依此訂定一般條款,避免糾紛的出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之器,非僅存於公堂,亦是具有預見性的善事之後盾,且是雙方溝通中尋求便利的知識儲備。
另外,該合作計劃中的合作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亦要注意切勿觸及刑事法律的紅線,法律規定了私營部門在經濟活動中的行賄受賄行為——如供應商向採購商聘員提供回扣等等。
本地採購合作計劃有利於促進本澳人才與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亦可紓解澳門經濟過度依賴外部環境的不利局面。而在創業的艱辛中,提升對法律的了解,小到保護自身提振創業前景,大到維護經濟秩序,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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