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傷意外近年一直上升,根據勞工事務局的資料,二零一五年工作意外受害人達七千五百一十七人,較二零一四年的七千三百九十五人增加一百二十二人。當中,暫時無工作能力的受傷者七千四百四十二人,長期無工作能力的受傷者二十三人。雖然根據澳門現行勞工法例,僱主有義務為僱員購買保險,確保僱員在工作期間受到保障,但近期本人辦事處收到的個案顯示,由於勞資雙方往往因為工傷的認定、賠償方面的爭拗達不到共識,受傷僱員往往難以及時得到賠償,感到極為徬徨無助。
根據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的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該法律主要是對現行第四○/九五/M號法令(俗稱「工傷法」)作出修訂,根據新「工傷法」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保險公司須於收齊證明文件後,每十五日向僱員支付一次賠償,上述證明文件包括:勞動合同、醫生證明及糧單等,用以證明存有勞動關係、僱員的薪酬、其傷勢及醫療費用等。但是,現時本澳建築工程項目經常僱用臨時工(或稱「散工」),一旦公司沒有隨著工程增聘人手而增加投保額,形成投保額不足,保險公司處理賠償時僅按比例賠償,不足部分由僱主負責。而當這部分「散工」遇到工傷事故時,往往因僱主及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而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便處於「手停口停」的困境。
有鑑於此,議員鄭安庭向當局提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按照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否則最高可罰款五千元(有關罰款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如此類推)以及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有不少受傷僱員指違法成本低,阻嚇力不夠,令部分僱主仍以身試法未按規定為員工購買保險或不足額投保。請問當局將如何加強監管,核實僱主為僱員購買足夠勞工保險,以真正保障僱員權益?
二、僱主與僱員雙方如有賠償爭拗未能解決時,一般會由勞工事務局先進行調解,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再經法院訴訟處理。但因工傷而且沒有收入的情況下,還兼需要支付醫療、生活費用等龐大的開支,往往令受傷僱員感到極為徬徨無助,請問行政當局,在上述情況下,受工傷僱員將如何及時得到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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