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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單車頭盔安全標準一年後生效

2016-06-13 06:30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草案。
佩戴防護頭盔是輕型及重型摩托車使用者的主要安全措施。為保障駕駛員及乘客的安全,經諮詢業界和部門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交通事務局具職權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並訂定了有關核准的規則、程序及頭盔必須符合的技術標準。
草案規定,防護頭盔須符合行政法規草案附件所載的任一技術標準;具有生產商配置以識別所適用的技術標準的標籤;無毀損或變形;倘防護頭盔有面罩,則須符合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草案規定,核准的決定一經作出,交通事務局須在三日內於其接待公眾的地點及其網站公佈獲核准的防護頭盔的型號,並將該等型號通知治安警察局。草案也規定,廢止核准防護頭盔需300元的收費。
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約有四十萬個頭盔,為使主管實體、相關業界及市民能有合理時間採取措施及遵守新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於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然而交通事務局可按照草案規定的程序,接受防護頭盔進口商或銷售商提出的核准防護頭盔型號的申請並公佈已申請核准的防護頭盔型號,但有關核准決定僅在行政法規生效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