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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節談親權

2016-06-13 06:30

    父親節談親權

    父親節快到,相信大家已有計劃如何與父親慶祝,藉此表達對父親的敬愛之意。當然,對大多數父親來說,怎樣慶祝都不重要,祇要子女孝順,天天也是父親節。其實談到為人父母,照顧子女辛勤付出,除了出於天性及倫理道德外,在法律層面上亦是有所規定,是必須承擔的責任。

    法律規定下父母應如何照顧子女?

    不論父親或母親,按照法律均有照顧子女的責任。《民法典》內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誕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是指父母須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其安全及健康、供給生活所需、安排教育等。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提供適當及盡量符合其個人能力及興趣的教育及培訓;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時,親權便會終止。此外,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如果在父母同意下結婚,這時親權亦會終止。

    父母照顧子女時存有分歧,應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父母雙方負有養育子女的義務,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並就親權的行使達成協議。不過,如果父母雙方在關於子女的重大問題上有分歧,父母任何一方均可訴諸法院。由法院試行調解。如果不可能調解時,法院會作出裁判。若子女年齡超過十二歲,在裁判前,法院還會依據情況,傳召子女聽取他們的意見,以便作出對子女較有利的裁判。

    離婚後應由父親或母親照顧子女?

    父母雙方都有責任照顧子女,不過,當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離婚,此情況下應由誰照顧子女呢?按照《民法典》規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如屬兩願離婚,夫妻雙方可無須透露離婚的理由而向法院提出(若雙方之間沒有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民事登記局提出),但須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包括:向需要扶養的一方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家庭居所的歸屬。因此,在兩願離婚時,父母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以協議訂定,並由法官審查及認可有關協議。協議須以子女利益為依歸,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利益,須駁回離婚的請求。

    如果訴訟離婚,子女會否祇交託父親照顧?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例如父親提出離婚但母親不同意,這時便不能辦理兩願離婚,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對子女的親權行使應由父母協議,並由法院認可。不過,如果協議不成,又或所作的協議不符合子女利益時,便會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在裁判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子女,而不一定只交託父親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除非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而不宜訂立,否則法院會為其訂立探訪子女的制度。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亦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六三○條至一六三一條、第一七三二條至一七三九條、第一七五六條、第一七六○條至一七六一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