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節談親權
父親節快到,相信大家已有計劃如何與父親慶祝,藉此表達對父親的敬愛之意。當然,對大多數父親來說,怎樣慶祝都不重要,祇要子女孝順,天天也是父親節。其實談到為人父母,照顧子女辛勤付出,除了出於天性及倫理道德外,在法律層面上亦是有所規定,是必須承擔的責任。
法律規定下父母應如何照顧子女?
不論父親或母親,按照法律均有照顧子女的責任。《民法典》內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誕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是指父母須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其安全及健康、供給生活所需、安排教育等。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提供適當及盡量符合其個人能力及興趣的教育及培訓;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時,親權便會終止。此外,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如果在父母同意下結婚,這時親權亦會終止。
父母照顧子女時存有分歧,應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父母雙方負有養育子女的義務,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並就親權的行使達成協議。不過,如果父母雙方在關於子女的重大問題上有分歧,父母任何一方均可訴諸法院。由法院試行調解。如果不可能調解時,法院會作出裁判。若子女年齡超過十二歲,在裁判前,法院還會依據情況,傳召子女聽取他們的意見,以便作出對子女較有利的裁判。
離婚後應由父親或母親照顧子女?
父母雙方都有責任照顧子女,不過,當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離婚,此情況下應由誰照顧子女呢?按照《民法典》規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如屬兩願離婚,夫妻雙方可無須透露離婚的理由而向法院提出(若雙方之間沒有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民事登記局提出),但須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包括:向需要扶養的一方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家庭居所的歸屬。因此,在兩願離婚時,父母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以協議訂定,並由法官審查及認可有關協議。協議須以子女利益為依歸,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利益,須駁回離婚的請求。
如果訴訟離婚,子女會否祇交託父親照顧?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例如父親提出離婚但母親不同意,這時便不能辦理兩願離婚,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對子女的親權行使應由父母協議,並由法院認可。不過,如果協議不成,又或所作的協議不符合子女利益時,便會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在裁判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子女,而不一定只交託父親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除非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而不宜訂立,否則法院會為其訂立探訪子女的制度。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亦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六三○條至一六三一條、第一七三二條至一七三九條、第一七五六條、第一七六○條至一七六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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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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