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盔型號法規昨公佈
一年後生效 違者罰六百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昨日刊登《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一年後生效。法規列出防護頭盔的特徵,並由交通事務局核准及公佈符合規定的頭盔型號。日後居民不配戴相關型號的頭盔,可被罰款六百元。
交局公佈合法型號
法規訂出防護頭盔的特徵包括:一、符合該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任一技術標準;二、具有生產商配置以識別所適用的技術標準的標籤;三、無毀損或變形;四、倘防護頭盔有面罩,則須符合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日後,申請核准頭盔的型號,須按相關程序向交通事務局提出,經核准的頭盔型號,交通事務局須於三日內於其接待公衆的地點及其網站公佈,並將該等型號通知治安警察局。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交通事務局可接受頭盔進口商或銷售商提出的核准申請並公佈已申請核准的頭盔型號。法規接納多地的頭盔標準,包括中國內地標準GB 811-2010、中國台灣標準CNS 23961、澳洲/新西蘭標準AS/NZS 1698:2006、英國標準BS 6658:1985、美利堅合衆國《聯邦規例法典》第四十九章第五百七十一部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B分部內的第218號標準,包括所有在該行政法規生效前修訂的標準、美國史尼爾紀念基金會防護頭盔標準20103、日本工業標準JIS T 8133:20074、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歐洲經濟委員會第22號規章,包括所有在該行政法規生效前修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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