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搶劫判監三年半
【本報消息】內地漢去年賭輸錢後,在葡京的行人天橋搶劫年過六十的男子手提包,其中財物逾廿萬元,但隨即於新舊葡京間的行人區域就逮。內地漢早前在初院應訊時承認大部分指控,辯方主張嫌犯的行為應以未遂方式論處,但不獲法庭接納,裁定嫌犯一項搶劫罪成,判監三年六個月。
案情顯示,二○一五年九月廿四日下午約三時,任職酒店酒吧侍應的陳欣文(四十三歲)輸清賭本,在舊葡京娛樂場見事主身懷巨款,萌起搶劫念頭,遂尾隨事主,至通往新葡京娛樂場的行人天橋位置中間,快步走近,從後強搶事主手提包。拉扯間事主跌倒地上,陳立即奪去手提包,往南灣大馬路方向逃跑。事主高呼搶劫。正在附近執行反罪惡的兩名治安警見狀立即追截,一名休班消防員途經加入協助,最終合三人之力在兩酒店間的行人區域將陳擒住。
犯罪未遂不成立
對於辯方主張的犯罪未遂問題,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判時指出,雖然案發地點離被截獲的時間可能僅數分鐘,但合議庭按“取得財物”而引致的學說,一旦被害人對自己的財物失去控制權,就應當認為行為人已取得財物,犯罪行為足以構成既遂。至於行為人是否已經實際非法佔有該等財物,或行為人會如何處置該等財物,都不會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從比較法角度,內地、台灣甚至巴西,也有為數不少學術理論與司法見解以“失去控制說”作為搶劫罪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因此,暫未能認同辯方所主張的未遂論調。合議庭認為針對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當中所要保障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財產,倘若其財物一旦脫離被害人的管領範圍,其法益便即告受損,往後嫌犯是否有足夠時間處分財物等,已不是侵犯財產所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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