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軍事法院是基於軍隊的體制和作戰任務的特殊性而設立的。其具體任務是通過審判危害國家與損害國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法制和軍隊秩序,鞏固部隊戰鬥力,維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打擊敵人,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是軍事法院的基本職能。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其任務是討論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亦可列席會議。軍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僅限於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現役軍人的刑事案;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判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管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及研究室和辦公機構。
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中級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活動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鐵路法院內設刑事法庭、經濟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轄範圍為:第一,發生在鐵路運輸線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鐵路局在編職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與鐵路運輸部門有直接關係的經濟糾紛案。
森林法院的任務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嚴重責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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