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廣告不實罰百萬
【香港中通社十五日電】打車軟件Uber在台灣的分公司今天被台灣“公平會”認定廣告內容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罰款一百萬元(新台幣,下同)。到今年五月底為止,該公司在台灣累積罰鍰已超過五千萬元。
“公平會”說,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共享平台;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給人認知為司機透過Uber平台,就能合法提供服務,但實際上卻跟法令不相符,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
Uber的自用車輛載客服務在台灣屬違法行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接受Uber平台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將處罰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吊扣車輛牌照兩個月至六個月。
“公平會”表示,以廣告推廣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台媒合乘客與駕駛的行為,除了導致不特定人誤認是合法提供載客服務,更因其廣告招徠增加交易機會,且對其他經營的士客運業者也有排擠交易機會的可能,使競爭同業蒙受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效果,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因此開罰。
新科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人賀陳旦本月初表示,如何透過修法管理違法但受消費者喜愛的Uber是一大挑戰,但交通主管部門仍宣佈六月起,擴大抓罰Uber司機。Uber台灣分公司總經理顧立楷則說,他多次提及民眾對共享經濟的需求,以及當局在政策上的不夠友善;但對近兩年來,一再被質疑的納稅、乘客保險、安全問題,仍有更多待說明清楚之處。
楊鎮浯指出,一名蘇澳分局的警員曾參加“台灣民政府”的“黑熊部隊”,還接受“點召”。(中央社)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