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資料未經同意禁出境
【本報消息】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馮文莊表示,本澳《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既定原則可規管雲端服務,尤其電訊經營商提供雲端儲存服務時,不得隨意查閱資料,亦不能未經個資辦同意將個人資料送出澳門境外。
他指出,每年約接到十宗個人資料轉移申請,多為跨國公司,如銀行總行須全面掌握客戶資料,本澳分行因而要作轉移等。該辦在審批時持嚴謹態度,不少請求因不符法律要求被拒。原因是除考慮資料轉移目的地是否有嚴格完善的法律監管資料外,有關賬戶當事人必須明確表示同意才能轉移。大企業基本不會未經同意私自轉移個人資料,該辦若收到投訴會展開調查。
根據“個資法”,若違反上述個資轉移規定屬行政違法,會被罰款八千至八萬元。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