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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被罰款不能當私人公証員 卅多律師聯署

2016-06-18 06:30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 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表示,按法案建議,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律師,需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未曾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
然而,三十多名律師去信立法會和政府表示,律師被罰款的情況很多。按法案的嚴厲建議,被罰款的律師將不能獲委為私人公證員。關翠杏指出,現行的最輕級別處分 (第一級) 是「警告」;第二級是「譴責」;第三級是罰款,最高額是十萬元,第四級是中止職務,由十日至十五年不等。
政府向第一常設委員會指出,過去十年,有九名律師和一名實習律師被判罰款十七次,有五名律師被中止職務。關翠杏指出,有議員認為,律師可能由於技術、紀律被判罰款,便不能成為私人公證員,似乎過嚴。但是,有議員認為,私人公證員代表政府行使公共職務,需要有嚴格的要求。對於法案的建議,委員會仍未有定論。政府將會提交更實際的資料,讓議員了解十七宗罰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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