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審計署在《輕軌工程-第三階段》的審計報告中指出,運建辦對二零零九年以一點七六億澳門元聘請的項目管理及技術支援的合營公司監督不到位,該公司實際開展工作的人員比所承諾的人員配置少二至二十四人,造成工作表現未如預期,亦對輕軌項目構成不良影響。
此後政府兩次與合營公司續期,直至今年第二季合約到期,共計服務八十七個月、金額達二點九億澳門元。今年四月政府決定與原先的合營公司「斬纜」,將輕軌項目的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判給港鐵公司。雖然港鐵公司的服務期限僅為二十四個月,但是判給的金額竟高達四點七億澳門元,是之前屢次服務總和的一點六二倍。社會普遍感到疑惑和不解,政府有必要對此加以解釋和說明。
為此,議員施家倫提出如下質詢:
一、此次將管理技援工作判給港鐵公司,未來若再出現類似此前合營公司未按合約提供服務的情況,政府除了以往通常進行的表示不滿、指出問題外,在阻嚇與懲處方面,會否有更加有力的措施?
二、同樣是為澳門輕軌提供項目管理及技術支援的服務,目前港鐵公司的平均每月服務費卻達到了以往合營公司的五點八倍。在服務內容上,港鐵公司究竟增加了哪些部分而令整個服務費出現了如此大幅度的調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