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能力不足
訴訟時遇到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司法援助。申請司法援助必須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經濟能力不足,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出法定限額三十二萬澳門元。那麼,如何計算可支配財產的金額?
可支配財產的計算
計算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是收入,第二是資產,第三是支出。簡單來說,就是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加上資產的總和,然後扣除支出所得出的數額。
收入是指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內,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工作收入,退休金,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或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等,但諸如現金分享款項、敬老金、社會保障給付(例如養老金、殘疾金等)及不屬課稅收益的其他政府津貼等,則不視為收入。
資產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財產,包括非屬家庭居所的不動產;公司的股或股份;車輛;有價證券;金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銀行賬戶、現金、珠寶等物品。
支出主要包括固定開支和非固定開支兩項。第一項固定開支,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年度生活開支,該金額是固定的,並且與維生指數掛鈎,金額是:將相應家團成員人數的維生指數的二點五倍再乘以十二。
第二項非固定支出,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經適當證明的每項金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必不可少的開支,尤其是因教育、醫療及喪葬而引致的開支,但不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因過錯而須支付的罰款、賠償或其他費用。
司法援助的申請
司法援助的申請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即打官司前)提出,亦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即打官司的過程中)提出申請。申請時,申請人須簡要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例如請求是追討賠償)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例如借據),並附同可以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文件和資料,例如糧單、銀行存款單等,用以證明自己屬於經濟能力不足的狀況。
司法援助的廢止
不過,在特定情況下,獲批給的司法援助有可能被廢止,例如:訴訟程序終結前,司法援助的受益人因經濟狀況大有好轉,且導致可支配財產超出法定限額的一倍(即六十四萬澳門元)。這時,受益人須於知悉日起五日內通知司法援助委員會,司法援助委員會依法作出廢止並通知受益人,受益人須按照司法援助委員會命令,向法院支付有關的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並退回由法務公庫承擔的款項(例如律師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三/二○一二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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