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公證員鬧人手荒
莫綺玲:私人公證員重量更重質
【本報消息】公共公證員鬧人手荒,政府希望透過修訂《私人公證員通則》,先規範再開考,紓緩不足。惟執業律師對准入門檻持不同意見,有律師表明不同意文本建議考核資格與律師公會判處的處分結果掛鈎,即使被判以“譴責”更高的處分,所違反的內容都未必與職業操守相關。但有律師直言律師公會的判決已“輕手咗”,認為私人公證員屆時代表政府,“重量更應重質”,支持文本。
吊銷執照兩年復活
修訂文本增加被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前提條件,包括實際執業至少連續五年,以及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即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處分包括警告、譴責、罰款以及不同期限的中止職務共六級)。但有逾三十位律師聯署正在審議法案的立法會一常會,認為與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的處分結果掛鈎不合理。其中一位有份致函的大律師指出,當中有關紀律程序的條文很空泛、沒有準則,“可能每屆高等委員會的看法都唔一樣。”
他強調,並非降低私人公證員的道德標準,祇是被判以“譴責”即“罰款”處分的行為,可能違反了律師義務,但未必涉及職業操守,尤其是公證員所需的公正、誠實品格,例如遲到、與客人吵架等,“唔代表律師為人唔公正”。過往曾有律師因到司法警察局保釋嫌犯,惟司警不同意,雙方起語言衝突,最後因司警投訴而被處“罰款”處分,“難道幫助嫌犯爭取權利,算不公正嗎?”此外,委員會的處分沒有權利恢復制度,但文本規定,倘私人公證員在執業期間被律師公會判處“譴責”以上的處分,吊銷執照後兩年即可“復活”,認為前後矛盾不合理。
准入標準必須嚴謹
但亦有相反意見。大律師莫綺玲表示,政府為紓緩公共公證員的人手不足,將部分公證行為下放,因此私人公證員是代表政府行為,其准入標準必須很嚴謹,僅有年資要求不足夠,律師的品行和職業道德更重要。收到當事人或法官投訴律師行為不當、惡意訴訟、答應辯護但沒有解釋就缺席等行為,負責規範紀律處分的律師業高等委員會都會調查、裁決。
她稱,在部分律師心目中,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的裁決已經“輕手咗”,因此到“罰款”一級已經“算嚴重”。根據資料,過去十年共有九名律師、一名實習律師被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處以罰款,總共十七次,數量並不算多。私人公證員十四年沒有開考,目前登記註冊律師共五百三十一人,比十五年前足足增加一倍。正在執業的三百四十二名律師中,符合五年職業資格的逾二百個,相信再開考定能填補不足,問題是貴精不貴多,追求數量之餘更應重視質量,贊同文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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