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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告山頂醫療失誤駁回

2016-06-25 06:30

    十二年前事件行院敗訴再上訴中院

    植物人告山頂醫療失誤駁回

    【本報消息】一名患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的女病人,十二年前在山頂醫院接受脾臟切除手術後陷入昏迷,病人父親事後質疑院方具連串醫療失誤,包括證實女兒腦出血後,無即時替她進行切脾手術,導致事故發生。病人父親要求行政法院判衛生局賠償六百七十二萬多元,行政法院駁回請求,再上訴至中級法院,早前亦被駁回上訴。

    原告一九八八年出生,二○○一年確診患有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接受山頂醫院的隨訪診治兩年多。二○○四年二月廿九日早上,因出現下肢痛伴頭痛、頸痛到山頂醫院求診,當時原告的血常規顯示貧血及血小板數值偏低,故要入院觀察,醫生了解原告病情後,建議她作脾臟切除,但無要求原告父親簽手術同意書。原告在三月四日獲准出院,當日下肢疼痛有所紓緩。

    不過,相隔一日原告再因下肢痛、頭痛及嘔心入院,八日下午五時,經替原告進行腦C.T.掃描,確診為腦出血。當時醫生表示須視乎第二次腦C.T.掃描結果才作決定,結果顯示腦部血腫無惡化跡象,故醫生暫不為原告安排手術。原告自九日進行脾臟切除手術後,一直昏迷及處於植物人狀態。

    個人評價難推翻原審

    作為原告繼受人的父親,不服行政法院於二○一四年駁回其請求,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其認為是次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多位山頂醫院醫生的不作為及各部門溝通不足所致。

    檢察院認為上訴理據不成立。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分析原審法院的心證理由說明和原告對事實裁判提出爭執的理由,拒絕接納原告的觀點,其一是原告不能要求將訴訟書狀中沒有陳述且沒有列入調查基礎的事實加入已證事實,其二是原告用以支持的依據只是個人單方面對相關證人證言及文件的評價,不足以推翻原審的事實裁判。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時,才可變更原審事實裁判。

    中院並完全認同原審法院所作的論證及決定。裁定在分析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時,應該根據病人當時的病情及所出現的病徵來判斷有關醫生是否違反常規的醫療程序,或出現明顯的診斷錯誤。

    積極保守擇一不歸責

    另外,還需分析其當初的診斷結果及治療方案,根據病人當時的病情及出現的症狀,是否在醫學上一個可行的診斷結果及治療方案。若是,即使在事後發現有錯誤,也不可歸責相關的醫生。

    另一方面,在診斷正確的情況下,治療亦有分積極治療及保守治療。前者較為進取,可能更為有效醫治病患者,但亦可能對病患造成更大的身體損害。倘醫生從中擇一,即使事後發現原來另一治療方式更為適合病患者,同樣不能將相關之醫生歸責。

    合議庭一致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