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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規定

2016-06-27 06:30

    暑期工規定

    暑假將至,有同學或會選擇做暑期工充實暑期生活。聘用暑期工,對僱主和同學各有裨益,例如僱主藉此可以解決旺季人手不足問題,同學則可以藉做暑期工累積工作經驗等。為了保障雙方的勞動權益,建立良好的關係,《勞動關係法》對未成年人(包括暑期工)規定了最基本的保障,雙方都應注意有關的規定。

    做暑期工的最低年齡

    一般情況,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暑期工有例外。按照法律規定,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可以做暑期工。不過,暑期工要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及家長的書面同意,以證明他具備足夠的能力及心理素質應付有關工作,而且亦得到家長的同意。另外,僱主必須與未滿十八歲的僱員(包括暑期工)簽訂書面合同。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員工計算,例如涉及兩名員工,則最高可科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為避免未成年人從事一些可能危及安全、健康和身心發展的工作,法律對未成年人工作(包括暑期工)有所限制,例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

    暑期工不得超時工作

    有關暑期工的工作保障與長工一樣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所以,暑期工也應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作。不過,與長工不同的是,未成年的暑期工不可以超時工作。此外,法律亦禁止未成年人夜間工作,即於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工作。

    禁止暑期工工作的場所

    考慮到青少年正處於身心發展階段,僱主在聘用未成年的暑期工時,應為他們提供適合他們年齡的工作條件,並留意有關工作會否妨礙他們接受教育,以及可能危害到他們的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為此,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在以下場所工作,包括:酒吧、網吧、卡拉OK、桌球室、保齡球室及遊戲機中心等。

    如果僱主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二萬五千元,罰金同樣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人計算。

    暑期工離職通知

    《勞動關係法》對暑期工的離職並沒有規定,不過,由於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暑期工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僱主及僱員均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且任何一方均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換言之,離職時雙方均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不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免除試用期,或在合同中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就要依法作出預先通知。

    法定預先通知期,是指在合同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是十五日,僱員的預先通知期是七日。不過,他們亦可以協議少於上述日數的預先通知期,例如協議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是十日,僱員的預先通知期是五日。

    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該賠償的金額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例如: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訂明,在試用期內離職須提前五日通知,假設暑期工突然離職,沒有任何預先通知,這樣,僱主就有權收取五日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