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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告失效騰空 終院駁回批地上訴

2016-06-30 01:33
【本報訊】澳門集美搪瓷不銹鋼五金製品有限公司獲以租賃方式批給一幅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之面積為2637平方米,編號為“V2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5K冊第79頁第22491號的土地。2015年9月30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批給合同失效,集美搪瓷遂向中級法院聲請中止行政長官批示的效力。其後,聲請人又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6年2月3日作出騰空上述土地的批示提起中止效力的聲請。
中級法院先後對中止兩個批示效力的聲請作出審理並駁回了相關請求。
聲請人不服,分別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其中就中止行政長官批示效力的請求提出下列理由:被上訴法院忽視了公司集團的概念。由於上訴人、AA旅遊有限公司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隸屬同一公司集團,因此,基於各公司間存在經濟上的依賴關係,而AA旅遊有限公司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將因本案行政行為的執行而受損,上訴人有維護該兩間公司的直接利益;上訴人確信其更改批地用途之申請將獲批准,向AA旅遊有限公司和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承諾提供該土地以供停泊其車輛,該承諾應受法律保護;以及上訴人所受之損失應被視為難以彌補。而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請求,僅再次提出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終審法院合議庭經審議後認為,在針對行政長官批示的上訴案中,關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難以彌補的損失問題上,終院一直認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用金錢計量的損失可被視為對聲請人來說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損害的評估及彌補並非完全不可能,但會變得非常困難”的情況,以及“被剝奪收益、且這一剝奪可導致產生幾乎絕對的困厄和不能滿足起碼的基本需要的狀況”。彌補損失的困難應該通過對可能的損害作預測性判斷來衡量,同時考慮行政機關在(執行)可能出現的撤銷性判決時所負有的恢復(假設性)狀況的義務。
另外,即使承認上訴人與上述其他公司隸屬同一公司集團,後者之利益也不能由上訴人來維護,尤其是在本案中或在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因為,即使這些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且相互間存在某種經濟依賴,他們仍是具有不同法律人格且法律上獨立的公司。關於上訴人對另兩間公司的承諾,終院不認為上訴人所作的承諾應受法律保護,即便他們隸屬同一公司集團。事實上,如在有關上訴人提出的請求的行政程序中未作出批准更改批地用途的行政行為,上訴人自然沒有將土地用作批給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正當性,因為對土地的利用須遵守批給合同訂定的規定及條件,包括土地的用途,且任何更改應由行政當局批准。由於上訴人還無權將土地用作他途,因此其對第三人所作的承諾及或有之交易不能成為法律保護之標的。最後,有關上訴人主張的難以彌補的損失,需要指出的是上訴人可以通過合法手段(判決的執行或賠償之訴)得到賠償,而可以肯定的是,只有那些不能通過上述訴訟方式予以滿足的損失才應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損失。對此,終審法院一貫的立場是:“即使因執行一項行政行為而使利害關係人遭受損失,如在相關之訴訟中成功獲得撤銷行為,可以在判決之執行中得到損害賠償。如果這一途徑不足夠,還可以提起賠償之訴,以便就損失追討賠償。因此,只有當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即通過所談到的訴訟手段仍不能滿足時,法律才允許中止行為之效力”。
上訴人既沒有履行其責任具體指出其認為可能的及難以彌補的損失,也沒有解釋為何想要發展的土地必須是那一幅而不能是其他土地。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要件不成立是無可厚非的,因此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而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上訴,終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僅對中止效力的要件不成立這一補充理據提出質疑,而沒有對不能中止該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一主要理據提出爭議,由於後者不屬依職權審理的問題,故必須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聲請中止兩個行政行為效力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5/2016號案及第36/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