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成立業主會的大廈在議決事項時,需按各獨立單位在分層建築物總值所佔的比例計算,其中多於 50個單位的大廈,需有多於總值 10%的業主出席;少於50個單位的大廈,需多於總值 20%的業主出席;而大廈廣告招牌的安裝、拆除或更新等事項,則需有多於總值一半業主出席,全部情況均由出席者中多數票決議。
陳澤武稱,政府建議小業主應了解自身物業在建築物中所佔的總值分額,並希望透過有關法律促成小業主設立業主會,當局亦會在相關操作上加強監管和宣傳。 (張子開 梁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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