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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法規不完善所洐生的一籃子問題

2016-07-01 01:18
最近政府工程又接二連三發生不同的事端,包括連日成為大眾焦點的新監獄工程。
由於未有掌握事情始末的準確資料,本會暫時很難就事件本身作出評論。是非因由,只有當時人才知道。但無論如何,希望事件盡快得到完滿解決。
然而,這次事件又再一次凸顯公共工程法制和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本會曾多次提及澳門現時的的公共工程法制和管理模式已嚴重滯後於社會經濟發展,完全追不上社會發展。澳門現時用以規範公共工程招投標和承攬的法例仍然沿用六十年代訂立,近二 年未有修訂過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令74/99/M。法律界及建築業界人士普遍均認同該法令已過時,無法應付現今社會金額龐大、複雜性高、且工期緊逼的公共工程。而事實上,較大型的私人工程、賭場工程等,亦普遍套用世界性的建築合約操作模式,如套用香港業界普遍使用的標準合約。就單單澳門政府工程,完全落後於世界。
作為一個個案研究(case study),讓我們以新監獄工程承建方所提出的問題,以澳門當下公共工程法規與其他城市普遍法規/合約模式比較一下:
「細樁改大樁、防彈玻璃全換」等工程變更
澳門現時 – 定性為工程變更。雙方要先議好造價和工期,經業主高級人員批复再簽署補充協議並提交銀行擔保方生效。因議價、批复和簽署文件等等環節需時,由設計改動至開始按新設計動輒數個月以上。如果雙方談不攏或有拉鋸局面,情況將更混亂,可能令工程暫時停頓。由因業主擁有單方面評核金額的權利,較容易造成對立和不公平的局面。如有爭議,爭議需交法院判決,需時數年。
其他城市–定性為工程變更,但不一定要先議好造價或工期。承建商可以一邊施工,雙方一邊談價錢和工期,過程快而比較有彈性。工程費和變更金額由顧問以中立角色決定,業主不能干預,較為公平。就算最後雙方不能就變更所帶來之額外金額和工期達成協議,爭議可以通過仲裁(Arbitration)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專家仲裁員判定。
「要承建商硬食差價」
澳門現時–業主方在某些情況可以單方面將工程變更定性為「與原合約不能分割必須進行」項目而強制承建商先施工而無須先議好價錢/工期。但業主行使這權利時將令情況更為複雜。一方面因為未有獲得業主方授權人士批复變更涉及款額,承建商有可能無法按時收取變更後的工程費。另一方面,因為涉及金額只由業主單方面方決定,有時為了避免工程超支,不時會有「打死夠講價」的情況。(事實上,工程變更拖延兩三年未收到工程費也是常有發生的事情)
其他城市–合約授權(也是責任承擔)業主施工管理之工程師可以(需要)按時支付工程費,包括工程變更的費用,無需重重疊疊申請上級及財局批复。另外,即使金額未完全談妥,主業仍然可以(需要)按照由顧問評核的單價暫時支付變更費用,避免承建商因未能收取工程費所帶來之周轉問題,業主不能干預。
「驗收細緻拖一年」
澳門現時–法令及合約條款均沒有詳細描述臨時接收或確定接收的細節,存在灰色地帶,業主理論上可以完全控制接收的時間和標準。經常有承建商反映,因為因接收時處於下風,被逼接受不利條款,或需放棄某些權利為條件。
其他城市–工程竣工由顧問以中立第三者身份確認,業主不能干預。竣工與否一般不會跟其他合約爭議拉上關係。
「設計變更造成工期大幅延誤,物價上漲約三成」
澳門現時–74/99/M法令訂明因非承建商需負責的延誤(如設計修改)所造成的工期延長,承建商有權按官方公佈的物價統計指數申請調價。但指數乃由一籃子材料/人工費組成,並不完全反映成本實際增幅。且對於因工期延長造成承建商的非直接費增加(開辦費),並無訂明補償計算辦法或以何種方式補償。
其他城市–因非承建商需負責的延誤所造成的工期延長,業主須交由顧問評核承建商實際損失,包括直接和非直接費。
歸納上述幾點,澳門現時的公共工程管理法規明顯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完善處,間接造成工程延誤、衝突和糾纏不清的責任:
工程變更處理機制繁複–澳門公共工程的變更工程、後加工程甚至合約缺失的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遇有設計修改、工地條件變化及合約數量錯算時,承建商都要經過數月、數年方能收取工程費,有時甚至收錢無望。應該簡化工程變更處理機制,取消重重疊疊的關卡,令承建商能適時收到工程費。
欠缺顧問的中立角色–澳門公共工程合約管理由業主方工程師執行,其權利包括決定工程款、變更金額、工期、驗收等一切事務。因設計單位、監理的責任只限於建議,並無決定權,故在執行工程合約時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應該採用世界各地較普遍的管理模式,將合約管理全權交由獨立的顧問負責,其責任等同一場比賽的評判,以第三方身份,公平公正處理合約事宜,解決業主方與承建商的糾紛。
欠缺仲裁機制–澳門公共工程之爭議需提交法院審理,動輒需時數年。且法官一般並非建築/工程方面的專家,去理解和判斷建築業糾紛有一定困難。應該採用世界各地較普遍使用的合約糾紛處理模式,加入仲裁機制。遇有合約糾紛時,交仲裁員以專家身份裁決。另外,亦可以套用裁決(Adjudication)機制,由專家判斷所有未暫付款,免得承建商因未能按時收取工程費而引致的財政困難。
其實,上述乃問題的九牛一毛,要完善公共工程承攬法規,還有大量工作需要由建築界、法律界及政府部門一起參與。共同完善,是條漫漫長路。
最後,本會再次重申本文只是透過新監獄工程的報導作為例子,帶出公共工程法規的問題,令讀者容易理解。本會對新監獄工程問題未有充分理解,亦無法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