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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討論分層建築所有人大會決議規定

2016-07-04 06:30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條。
由於,分層建築所有人大會難有百分百出席,法案建議,要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一致通過的決議,若有三分之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出席大會且全票贊成後,可在十日內以具有收件回執的掛號信通知所有缺席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對方須在收到上述信函後六十日內,以書面將其贊同或反對的意向通知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若對方緘默的話,則被視為贊同。經上述過程得到百分百贊成的話,就是通過決議。
法案也建議,每次召開分層建築所有人大會都要選出主席。有議員認為,這相當繁瑣,而且主席的職責很多,工作量大。他們建議,主席的任期可訂為三年。對此,政府將會再作考慮。另外,法案建議,所有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所有人都要簽署會議錄,但是,實務不是這樣,因為,很多分層建築所有人出席大會,簽到及投票後便離開,不易找他們簽署會議錄。對此,政府將考慮是否修訂。
法案建議,涉及管理機關成員選舉、替補或罷免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而該決議是在房屋局未發出證明,或沒有將已發出的證明與會議的召集會一併張貼的情況下舉行的會議中作出,屬於無效。法案也提出,就算在全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出席的大會,突然進行管理機關成員選舉、替補或罷免,亦不獲補正,以免出現一廈兩管的情況。然而,有議員認為,既然那是從百分百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得出的結果,應該得到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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