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守法 尊重生命
民間爭取多年、在立法會歷經一年半審議的《動物保護法》,昨日終於在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意味着本澳首部保護動物的系統性法律出台在即。新法對種種虐畜、遺棄行為起阻嚇作用可期,惟令飼主真正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稱,培養好人與動物和平相處的價值觀,澳門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社會近年高度關注動物保護的議題,部分原因與近年連串的虐殺貓狗、高空擲龜事件有關,觸動不少愛護動物人士的神經。相比之下,議會審議“動保法”的效率多少有些跟不上時勢發展。一四年十月獲大會一般性通過的法案,負責審議的一常會原料去年八月就可以細則性表決,豈料政府一拖再拖,結果遲了接近一年才敲定。但遲到好過冇到,無論如何,新法既立,令保護動物有法可依,積極意義應該肯定。
新法對虐殺動物處以刑責冀以儆傚尤,社會意見雖從頭到尾都較一致,但究竟最高處罰三年抑或一年?爭議卻大。愛護動物者強調“眾生平等”,懲罰虐畜者的呼聲強烈;政府從法律角度確定動物在澳門暫不具“人格屬性”,且從地區奉行輕刑法、不同法案的刑幅須協調的角度,調低刑罰最高一年。阻嚇力是否足夠,需要時間檢視,但關鍵還在可否有力搜證,有效執法。
社會的兩極聲音,反映在對狗隻應否戴口罩的問題上亦然。寵物狗主、愛護動物者從身、心、靈的角度,事事以狗為先;但直至昨日議會上,仍有議員多次促請政府應規範電梯內所有狗隻都戴口罩,以防癲狗咬人,無處閃避。法案面對的情況千變萬化,對於飼主的義務,實在不宜規定得太過具體,面面俱到可能過猶不及,產生的法律漏洞反而更多。
雖有法可依,宣傳和教育不失其重要性。減少動物尤其是狗隻對他人的影響,是狗主應盡的責任。但懲罰只是最後的手段,且許多行為踩在法理邊界,但執法不易;有的未必觸法,但於理卻不合。“黃狗射尿”隨處可見,莫講主人闊佬懶理乞人憎,拿着水樽淋灑一番者已被視為“盡責”,但就可以徹底清除尿跡?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此等行為已可判罰,但實際執法如何,大眾有目共睹。又如狗吠聲引起的滋擾,噪音法對分貝、噪音連貫性都有要求,搜證卻不易,但影響隔籬鄰舍是鐵般事實,在萬籟俱寂的黑夜尤甚,法律並非所有難題都可解決。
再完美的法案都不可能滴水不漏。提高人們善待動物的意識、尊重牠們的生命和價值,推動飼主清晰權利義務,甚至讓普羅大眾明白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障,一旦被狗隻傷害,主人必須負上責任且所罰不輕。凡此種種,都需要持續的宣傳及推廣,讓法案為大眾全盤了解,亦可彌補法律力有不逮之處,促進人與動物更和諧地相處,不可或缺。
夏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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