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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要求飼主約束狗隻

2016-07-05 04:34

鄭志強
【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動物保護法》法案期間,有多位議員質疑飼主攜帶23公斤以上通過測試毋需戴口罩的狗隻乘坐升降機,對其他同乘人帶來安全隱憂,建議政府考慮狗隻乘升降機須帶上口罩。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民署對部分不適宜戴口罩或不具攻擊性的狗隻進行評估後會作豁免,並會嚴格要求飼主以狗帶約束狗隻,防止狗隻危害人或其他動物,否則飼主須負上責任。 議員鄭志強指出,超過23公斤狗隻在民署評估後可豁免戴口罩,飼主若帶同牠們乘坐升降機,會造成同乘人的心理恐懼,建議政府強制要求乘升降機的狗隻須戴口罩,在保護動物和保障市民人生安全上取得平衡。議員崔世平、麥瑞權、歐安利、區錦新、黃顯輝等多位議員同樣關注,經民署評估後可豁免戴口罩的狗隻,一旦傷人責任誰屬? 陳海帆回應時坦言,狗隻會有情緒起伏,不能確保牠們永遠不攻擊人類,部份狗隻即使經過合資格的民署人員評估後豁免戴口罩,亦會嚴格要求飼主以狗帶約束狗隻,防止狗隻危害人或其他動物,否則飼主須負上責任。她補充,法案規定民署對於較兇惡和危險的狗隻,尤其有傷人記錄的採取管束,必須強制這類狗隻佩戴口罩,希望充分平衡保障市民安全和保護狗隻,讓人與動物之間和諧相處。 另外,有議員關注法案將殘酷虐待動物刑期由3年降為1年,要求政府解釋原因。陳海帆回應表示,法案對殘酷虐待動物行為刑事化,體現政府推《動物保護法》的決心,設定1年刑期目的是與現時刑法體系相匹配,同時,近年本澳社會發生虐待動物的個案不算多和很嚴重,相關刑罰幅度符合社會現況。 民署動物檢疫監管處長徐裕輝補充稱,法案第17條條文規定,對無法飼養動物的處理,當飼主將動物交給市政狗房後即失去動物的擁有權,同時需繳交一次性的行政處理費用,隨後狗房會嘗試為其物色新飼主。 議員歐安利則質疑法案第21條條文規定,未成年人不具資格申請動物持有准照。對此,徐裕輝強調,有關准照持有人是動物持有的重要主體,需要承擔法規衍生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希望對年齡有更高要求,目的保障動保法能夠全面得到實施。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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