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政府轄下的公眾泳池在水質和安全方面會遵守自身制訂的標準規範和監管機制;當局亦向設於酒店的泳池發出「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在救生員當值、硬件設施設備、基本安全衛生、水質及管理等方面作出規範,由發出准照部門負責把關。
問題最大的是設於分層建築物或其他私人地方、但向公眾開放的泳池,例如不少大廈會所的泳池。除會由民政總署對水質作出抽驗外,其他的安全及衛生標準幾乎沒有任何明確規範。這類泳池因無須領取准照,其衛生和安全等的恆常監管實在令人擔憂,對泳客的安全和健康都構成威脅。有議員早於二○一○年已要求當局對向公眾開放的泳池之水質及安全問題立法規範,但相關權限部門一直沒有正面作出回應,亦無具體的跟進。本人去年七月亦再追問私人泳池的規範問題,僅獲回覆「特區政府關注游泳池安全情況,針對向公眾開放的私人屋苑游泳池的管理、救生員駐場等問題,有關部門將積極研究,製作相關指引供私人屋苑遵守。」可惜今年泳季已至,仍未見當局有任何舉措。
為此,議員李靜儀再次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期望得到當局直接及具體的回應:
一、就針對向公眾開放的私人屋苑游泳池的管理規範、衛生與安全、乃至救生員駐場等事宜的制度研究進展如何?
二、為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當局會否規定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泳池需要獲得准照才能運作,並明確專責的監管部門?
三、當局會否專門立法、明確要求與標準,對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泳池之硬件設施設備、基本安全衛生、水質及管理等方面作出明晰的規範和罰則,尤其明確規定泳池運作期間必須有救生員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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