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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不准離開工作地點的規定

2016-07-10 06:30

    休息時間不准離開工作地點的規定

    在澳門有不少企業須二十四小時營運,員工須輪班工作。近日有物業管理員向媒體聲稱,在休息時間不准離開工作地點,變相加班,並向有關部門投訴。撇開事件不談,僅談談員工在休息時間離開工作地點的規定。

    正常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主與員工應在合同中訂明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外情況,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與員工可以協議每日的工作時間多於八小時,儘管如此,每日的工作時間亦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亦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與工作同樣重要,休息可以為工作帶來更大的動力。對於無須輪班的企業,僱主一般都會安排員工中午休息一小時或一個半小時,而這段時間通常不會納入員工的工作時間內。對於二十四小時營運的企業、須要輪值的員工(例如保安員),僱主可能會安排員工“直落”。不過,無論如何,僱主都不可以安排員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為此,僱主必須安排一段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不准離開工作地點

    法律規定,如果在上述休息時間內,僱主不允許員工離開工作地點,該段休息時間須計算在員工的工作時間內。反之,如果僱主允許員工在休息時間離開工作地點,該段時間無須計算在員工的工作時間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