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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暑假毒品陷阱

2016-07-11 06:30

    慎防暑假毒品陷阱

    暑假已到,青少年外出的機會較多,容易受不良朋輩的引誘而接觸毒品。以往,警方也曾揭發有青少年吸毒、販毒及運毒的個案,有關人士更要承擔一定後果。因此不論青少年及家長,均應對毒品有所警惕。

    毒品,通常是指受法律管制的麻醉品及精神科藥物。毒品具成癮性,對人的身體可造成嚴重損害,甚至死亡。根據聯合國《二○一六年世界毒品報告》顯示,全球每年因吸毒而死亡者超過二十萬。故此,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對該類物質都有嚴格監管。在本澳,根據第一七/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當中將該類物質規範在該法的附表一至附表四內,而且亦嚴格規定其吸食、運載、分發及買賣等情況。

    買賣運毒須負刑責

    吸毒屬於犯罪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個月。至於“販毒”,一般是指出售、購買、交收或運載毒品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不屬個人吸食且未經許可下,出售、準備出售、購買、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分發、送贈、讓與或以任何方式收受,又或不法持有毒品,可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將毒品交付給未成年人,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此外,指使他人出售或運載毒品亦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典》規定,故意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亦會視為正犯,換言之,指使他人販毒或運毒,罪行與親身犯罪的人相同,同樣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果指使不可歸責的人(未滿十六歲或精神失常的人)犯罪,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提供場所他人吸毒

    在本澳的毒品罪案中,較常見的,除涉及上述“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外,亦有提供地方供他人吸食毒品,甚至開設所謂“毒品飯堂”的情況。

    如果提供地方供他人吸毒,包括朋友或同學等,即使自己沒有吸食或出售,亦屬犯罪。法律規定,將自己的私人樓宇、設有圍障的場地或交通工具(例如汽車、船舶等)提供給他人用作販賣或吸食毒品等用途,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此外,經營酒店或同類場所,包括酒吧、卡拉OK或的士高等場所的負責人(例如老闆、經理等),如果同意或明知,但不採取措施避免他人在場內販賣或吸食毒品等,都會觸犯法律,最高可被判監八年。

    青少年違法的責任

    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十六歲或以上的人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及留有案底。十二歲至未滿十六歲的人犯罪,由第二/二○○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來規範,嚴重情況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收容。至於十二歲以下的人犯罪,則適用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可將違法者交託給兒童院舍等。由此可見,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要面對一定的法律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廿五條,第一七/二○○九號法律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