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吳認須改善機制 監督土地利用期

2016-07-11 05:07
  【本報訊】澳門論壇探討南灣湖C、D區多幅土地批租期月底屆滿及土地法的爭議。
  出席論壇的議員吳國昌表示,土地法規定項目發展的兩條界線,分別是6年的土地發展利用期及25年的臨時批租期,若發展商在6年內未完成項目,應檢討未能完成發展原因。他認為,當局以前對6年土地發展利用期把關不嚴,應改善機制,監督土地發展利用期。
  議員唐曉晴早前向立法會提出解釋土地法的提案,出席論壇的律師麥興業認為,解釋法律,要平衡社會各方面利益,例如銀行業及建造業,不單是發展商的利益。

新華澳報新聞



關注CyberC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