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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認須改善機制 監督土地利用期
2016-07-1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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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澳門論壇探討南灣湖C、D區多幅土地批租期月底屆滿及土地法的爭議。
出席論壇的議員吳國昌表示,土地法規定項目發展的兩條界線,分別是6年的土地發展利用期及25年的臨時批租期,若發展商在6年內未完成項目,應檢討未能完成發展原因。他認為,當局以前對6年土地發展利用期把關不嚴,應改善機制,監督土地發展利用期。
議員唐曉晴早前向立法會提出解釋土地法的提案,出席論壇的律師麥興業認為,解釋法律,要平衡社會各方面利益,例如銀行業及建造業,不單是發展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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