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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霸王條款不合理

2016-07-11 06:31

    儲存不知何物    損失各安天命

    迷你倉霸王條款不合理

    【本報消息】消費者租用迷你倉,若物品不翼而飛或化為灰燼,亦只能自認倒楣,迷你倉公司不會負責。律師曾新智指有關條款略顯“霸王”,若迷你倉設申報及檢查機制,便會有條件為租戶的物品投保。

    迷你倉租倉費一般不包保險,有迷你倉合約列明,倉內所有貨物的任何損失,不論是否由該公司、其僱員或其他單位使用者有意或無意造成,迷你倉公司概不負責,不會對有關貨物的任何損失作賠償。有迷你倉職員亦指出,由於不知倉內有何“乾坤”,即使租戶自行買保險,保險公司亦不一定受保。

    申報存物應可投保

    律師曾新智認為,在迷你倉交租寄放物品,發生事故卻不獲賠償,從法律角度不太合理,有“霸王條款”之嫌,“霸王條款”有的有效、有的無效。不過他亦指出,迷你倉公司之所以如此規定,皆因不知租戶所存為何物,孰貴孰平難以衡量,保險公司亦因此無法受保。

    故他有感問題又回歸到迷你倉的管理機制上,若然可申報儲存品,加上迷你倉公司的檢查核對,得知存放了甚麼物品後,即使發生火警、爆竊,保險公司亦可按物品價值賠償。本澳現時有大大細細多間迷你倉公司,業務大,相信保險公司會考慮推出有關產品。但他坦言,因保險成本會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故迷你倉的租金必會因此增加。

    另有保險業者表示,迷你倉租戶可自行投保,但必須列明投保物品清單,亦即須有申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