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物品靠自覺 鐵木相隔增火患
澳迷你倉冇王管
【本報消息】香港迷你倉上月大火燒足四日,兩名消防員葬身火海,消防更在火場發現風煤樽、手提雪種及油漆等易燃物。香港社會驚覺迷你倉隱患之大,港府正擬將個別違例行為刑事化。一水相隔的澳門,並無正式的迷你倉發牌制度,營運方無具體措施監管儲存品,租戶是否存易燃物品“靠自覺”。有律師主張迷你倉應設發牌制及有更嚴格的消防要求,倡租戶申報存放品、入倉前營運方作核實檢查,減少風險。
澳工廈民居同處
香港牛頭角迷你倉由起初冒煙,升至四級大火,更有消防員送命,因現場濃煙瀰漫,附近護老院更要疏散數百名長者。反觀人口同樣稠密、工廈與住宅毗鄰的澳門,若發生如斯“長命”大火,後果同樣不堪設想。
上述火警發生翌日,澳門消防局已派員到本澳十二間迷你倉巡查,局方在新聞稿提到,有關迷你倉主要設在工業大廈內,按照一般工業場所要求,均設有消防灑水系統。然而,除灑水系統,香港相關人員在火警撲滅後總結時亦提到,各迷你倉均以鐵皮間格、傳熱快,加上獨立上鎖,又不知內裡為何物,特殊的營運環境增添滅火難度。澳門方面有否注意問題?
租戶存物難監管
根據本報記者近日探訪北區一間港資迷你倉所見,上述鐵皮間隔情況同樣存在,且各倉頂部並不密封,萬一出事,火災易波及其他倉庫。有關職員表示,消防局近日曾到場巡查,該倉消防設備齊。被問及如何監管租戶所存物品時,他坦言“冇計”,指該倉二十四小時運作,晚上時分並無職員留守,租戶憑感應咭進入,再以鎖匙自行開倉,加上不少租戶的貨物一早已封箱,故儲存物為何不得而知。該職員更形容,租戶是否存易燃物品“靠自覺”,若違法存放,責在租戶。根據有關租倉合約,租戶不得在倉內存放港澳法例違禁品、非法所得品及易燃品等,否則包括其他租戶損失等一切責任由涉事租戶負責。
早有議員提出要就迷你倉設發牌制度,律師曾新智認同,他提到,本澳大多迷你倉由香港公司開設,但因沒有專門的迷你倉開業程序,僅以一般公司形式到財政局作開業申報便可。香港牛頭角事件為澳門帶來警惕,應有發牌制,避免悲劇在澳發生。儘管消防局巡視後指有關迷你倉符合消防條例,然而,迷你倉的經營環境與一般生意不同,多以木板、鐵皮分隔成大大小小的上鎖倉庫,一旦發生火警難以撲熄,故迷你倉的消防規格應當更嚴謹,政府須有所行動。
倡存物職員過目
在迷你倉營運上,他認為最大問題是如何監管存放物品,即使公司禁止客戶存放危險品或易燃品,但監管從缺,“廿四小時開倉畀你使用,你擺啲乜無人知。”主張迷你倉公司有條件限制存放時間,可規定租戶申報儲存品,在存放前要讓職員過目,嚴格監管不能存放火水、電油等易燃品,減低危險性。
曾新智表示,雖檢查儲存品或會引起客戶反感,但既然選擇了有關服務,便有義務遵守相關規定,“打開門做生意,如果覺得你唔遵守我哋公司嘅要求,可以拒絕你承租。你覺得規矩唔啱嘅,可以唔幫襯。”他亦指出,若倉內存放了易燃品,即使有關公司不知情,也不代表可置身事外。本澳法例規定,燃料產品設施必須申請許可及登記,違法存放會被罰款,倉主、租戶雙方都有責任,前者須負疏於監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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