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空難無人須負刑責
【中新社台北十三日電】台北市士林地檢署今天宣告偵結台灣復興航空墜機事故,空難由航班駕駛廖建宗、劉自忠涉業務過失導致,對兩位駕駛員、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在內的十三位被告處分不起訴。
去年二月四日,台灣復興航空機型為ATR72-600的GE235航班在執飛台北至金門航線時失事,起飛不到三分鐘便在台北南港地區墜入基隆河,造成四十三人罹難、十五人受傷。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台灣媒體消息,台灣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在今年六月公佈的空難調查最終報告中指出,空難主要是飛航組員未採取手冊內規範的故障識別程序,造成操控駕駛員對推理系統故障特徵與辨識的混淆,並將正常運作中的一號發動機推力降低,再加上溝通不良,導致連串失誤。
檢方偵結,因廖建宗、劉自忠已死亡,依規定決定不起訴;對於罹難者家屬事後控告林明昇等十一人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因認為無直接關聯,也處分不起訴。復興航空墜機事故無人須承擔刑事責任。
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指出,復興航空管理並無疏失。
廖建宗曾於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執行GE506航班任務時,遇到單引擎失效狀況,當時順利執行故障排除程序,並與正駕駛員將飛機平安降落。檢方指出,復興航空機師在完成公司內部訓練後,應有足夠能力排除飛機起飛後單引擎失效狀況。
目前,復興航空公司已與四十二名罹難者家屬、傷者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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