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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府勇於自我潔淨強化法治善治的典例

2016-07-14 05:29
  在經過將近一年的調查後,廉政公署昨日公佈《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認為二零零一年特區政府與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土地置換《承諾書》不符合舊《土地法》有關規定,聖母灣公司對益隆炮竹廠的大部分土地並不享有任何權利,該換地協議無效,特區政府不對聖母灣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存有批給或承諾批給土地的負擔,即不存在所謂「地債」問題。此前已經接到該「調查報告」的行政長官崔世安,也在聽取檢察院的意見後,隨即作出三項批示,首先指示運輸工務司司長負責跟進廉署報告中提出的有關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的《承諾書》無效及後續問題;其次指示廉政公署繼續跟進該事件,倘發現有貪污犯罪或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跡象,當即依法進行刑事調查;其三指示具提起紀律程序權限的相關機構,倘發現在此次事件中有公務人員有違紀行為,就依法提起有關程序。
  特區政府在重申不會容忍貪污、違法違紀行為,定會嚴肅依法處理,並希望與廣大居民共同努力,鞏固法治的基石,建設長治久安的澳門的同時,又強調定會按照《土地法》處理土地使用問題,並指出新城填海區至今沒有批出任何土地還「地債」,政府過去以交換替代方式償還土地屬公平公開、有法律依據且合理的做法。政府倘懷疑存在不合程序或違規的情況,則會送交廉政公署跟進。這是「兩面開弓」——既反右,也防「左」的做法,既宣示勇於自我潔淨,強化法治善治的決心,也提醒某些「有心人」,在評議此事件時必須實事求是,有的放矢,不要亂打橫炮,渾水摸魚,「一竹竿打沉一船人」,極力污名化特區和特區政府。
  廉政公署對益隆炮竹廠置換土地事件的調查結果,確實具有頗大的震撼力。從「調查報告」所揭發的事實看,該事件背後的違紀違法性是極為嚴重的,而且還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首先是將本已由政府收回的公地,魚目混珠地冒充私家地,向政府騙取置換土地的權益。倘有確鑿證據的話,已經是涉嫌欺詐的犯罪行為了。其次是居然違背「給付的平等」等原則,以「四兩博千斤」的槓桿手法,圖謀換取多達九十倍的土地,端的是「暴利」。其三是違反公共行政程序規定,以不符當事公職人員權限卻簽署換地《承諾書》,及沒有刊登《澳門特區公報》就付諸實施,再次進行換地,導致已經建成的貴重建築物是成為「空中樓閣」,亦即所處土地並非合法批出的狀況。
  從廉政公署初步公報的事實看,這宗事件有可能會追查到歐文龍的身上去,從而成為他的「漏案」。而且其手法的惡劣,「吃法」的難看,比歐文龍此前已經在法院審理時所公開的情況更為嚴重。這可能正是廉政公署推遲公佈「調查報告」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但是因為內情複雜,而且牽涉到利益巨大,為力求準確,維護廉政公署調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而必須採取認真細緻的態度,既不要放過任何涉嫌違法違紀的人和事,也主要避免傷及無辜的人,及將合法的行政行為定性為非法,總之就是「不偏不倚,勿枉勿縱」。
  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公佈後,社會上一片嘩然。若干社團發表聲明,支持特區政府依法追查。這給人啟迪,也予人教訓。
  其一、該事件是由媒體揭發的,這與十年前「歐文龍事件」的爆發,是由專職公權力機關揭發不同。這說明了媒體的功能和效力,也讓人們反思,有時「苦口」並非是「毒藥」,而是「良藥」。特區政府應當正確對待媒體的批評,在鼓勵他們高唱「主旋律」,講好「澳門故事」,振奮廣大「澳人」努力向上及建設特區的同時,也不要忌諱媒體的批評,更應歡迎媒體幫助自己潔淨其身。只要人家說得對,就要改正;人家說的辦法對特區及特區政府有好處,就應接納照辦。
  其二、從行政長官崔世安的表態,及工務局、文化局的回應中,也折射了經過十幾年的曲折錘煉,特區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已經初步樹立勇於承擔責任,及能夠直面自己不足的善治觀。在得悉社會對某項行政所為有質疑後,立即決定將之送廉政公署調查,讓具有公權力及公正性的獨立機關進行調查。這樣,既能還自己一個清白,如特區政府要求廉政公署調查不被列為「閒置土地」的個案,及澳門基金會的暨大捐贈作為;也能為特區政府的公信力挽回損失,如今次的益隆換地事件,可以及時止血停損。捂蓋子,遮掩矛盾,就只能是長期糾纏下去,損害性更大,甚至一發不可收拾。而今次被點名的機構,如工務局、文化局等,都迅速表態,不迴避責任。不像初期某些被廉政公署或審計署調查的個案對象,一聽到對自己不利的調查結果,就發表聲明「澄清」甚至是「反擊」。因此,今次各涉事公共行政機構的所為,是恪守法治,尤其是尊重《澳門基本法》賦予廉政公署職權的表現。
  其三、廉正公署表現了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做到了「不偏不倚,勿枉勿縱」。既沒有受到社會上的「輿論審判」所迷惑,為特區政府和相關當事人在「不被歸責閒置土地」議題上,及澳門基金會在暨大捐贈事件上「清污去垢」,也對經調查證實是違法違紀行為窮追猛打,既打小蒼蠅,更打大老虎。而且在調查過程中深入細緻,善於從蛛絲馬跡中發現線索,比如今次對益隆換地事件的調查,就從橫跨較長時間的浩繁文件中,認真對照分析。從中可見,由法律人出任具有準司法機關性質,及擁有刑事調查權的廉政公署的負責人,更有利於提高效率及品質。畢竟,廉政公署所調查的案件,大多涉及法律,倘是不諳法律,不是很容易「走漏眼」,就是怪錯好人。而廉政公署揭發了該案,並沒有損害特區及特區政府的威信,相反更進一步提升其公信力及管治的正當性。
  雖然廉政公署對是否已經就該事件進行刑事偵查不作評論,但既然崔世安已經做出作出批示,也是應該從這個方向入手了。因此,廉政公署適宜以《刑事訴訟法》和《廉政公署組織法》所賦予職權,進行刑事偵查。而檢察院也宜依法提前介入,協助廉政公署做好偵查。
  至於跟進工作的後果,也宜注意幾個問題。其一,實質上是「空中樓閣,不接地氣」的新填海昂貴商住樓宇及酒店,倘因其所處土地是「不合法取得」而宣布無效,由於已經建成並使用,其所造成的負面後果可能比「海一居」還要嚴重,畢竟「海一居」售出的還是樓花。倘涉事者不涉及刑事,可否以「既成事實」,在行政法範疇予以補救,補辦批地手續?當然,溢價金必須另計。
   其二,金利達花園尚未支付的溢價金,當然應予追收,但不能轉嫁到小業主的身上,而應由發展商負責。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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