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物管法
業主會訂合同聘物管公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可議決聘請物管或個人企業主,但雙方必須簽署勞務合同。若中止合同,可能要提前半年書面通知,二常會再議。
自管廈簽勞動合同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法務局長劉德學、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官員出席,與三常會討論法案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二條。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建議業主大會可議決聘請物管公司或個人企業主,但雙方須簽署勞務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提供服務者的身份、合同期間、服務回報、支付條件及方式。若在合同屆滿前,臨時中止合同須提前書面通知物管公司,但因要與三常會負責審議的《物業管理業務法》法案相配合,故不排除提前通知日期,將由原法案建議的九十日改為六個月,雙方會再協調一致。另,倘大廈屬於自管,只聘請一兩名清潔保安員,則只須簽署勞動合同。
昨討論最久的條文為第五十條“檢查權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許可的取代”。有委員關注有滲漏水個案影響其他住宅,但入屋檢查難,但政府顧問認為現時法案未能處理滲漏水“入屋難”的問題,事因要兼顧保障私人單位業主的人權及財產權等。
滲漏水入屋要同意
陳澤武介紹,法案建議入屋的程序與《民法典》相同,若私人單位內的共同部分(如污水渠)需要維修,業主會最理想是先獲得業權人的同意;若業主堅持不讓人入屋,則要轉向法院申請“入屋令”,入內檢測。但入屋維修則另當別論,若業權人不同意維修,則業主會要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實該單位影響到整體大廈,故必須入屋維修,法院裁決勝訴就可入屋維修。至於維修費用,由於涉及大廈共同部分,業主會有共同基金可以支付。
陳澤武並介紹,該法案並建議賦予業主會具有法人資格,可作為原告出席法庭,跟進訴訟問題。現時法案尚餘廿多條條文,陳估計能於今年會期結束前完成細則性審議,並提交政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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