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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冀兩部物業管理法同期實施

2016-07-15 00:08

嘉賓合影


【特訊】由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聯合舉辦的「兩個物業管理相關法案同期執行對澳門社會的正面效益」記者招待會昨日舉行,主辦方表示,簡化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程序,有助推動大廈訂立共同儲備基金、處理及解決大廈管理事務及訂定管理合約,而且分層建築物管理法律制度及商業業務法應同期執行,助大廈管理事務更通暢。
記者會於昨日下午3時假萬豪軒舉行,物業管理業商會會長謝思訓、理事長崔銘文、副理事長方玉梅,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創會會長周爵、會長陳細鈿、副會長薛婉娜等嘉賓主講。
謝思訓表示,物業管理行業從業員很多都是中小企,定位是服務提供者,以微利提供管理服務,澳門經濟不斷發展,居民對居住要求越來越高,希望藉此推動兩個法案同期執行,提升物管業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居住環境。
主辦方表示,《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同期執行能對本澳社會帶來一定正面效應。一能簡化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程序,有助推動大廈召開所有人大會設立管委會、訂立共同儲備基金、處理及解決大廈管理事務及訂定大廈管理合約;二能明確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及供款時間,有助解決大廈維修事項;三能明確規定管理機關的組成及該機關作出法律行為的範圍,有助避免業主與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的誤會或紛爭;四若設立管委會,將成為管理公司與業主間的橋樑,有助業主與管理公司溝通,大廈管理事務較為暢順,緊急維修事宜亦得以加快處理進行,令大廈設施設備得到高效妥善的維修。
他們認為,分層建築物管理法律制度是基本之法,商業業務法是配套法律,若商業業務法先行實施會對社會帶來一定影響,會扼殺業界生存空間被迫實施前結業退場;導致物業管理服務倒退和萎縮,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無因管理」模式管理服務弊大於利;未成立管委會的高低層樓宇不具備處理大廈管理事務條件。
為此,他們提出以下建議:1.「管理法律制度」現行,或與「商業業務法」同步,互相配合;2.兩個法案有必要重新考慮無業主大會情況下,如何進行大廈管理;3.「商業業務法」的處罰內容條文有待清晰完善;4.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業務的大廈管理員或類似執業人員必須列入規管範圍,並設立技術主管人員的准照制度。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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