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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法案 未能處理入屋難

2016-07-15 00:07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和政府顧問認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未能處理「入屋難」的問題。法案的建議與現時民法典相同,進入獨立單位檢查或維修需要獲單位業主同意,否則需要透過法院判決或提出司法訴訟去解決。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開會,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和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五十條關於入屋檢查建築物公共部分設施問題,法案建議與現時民法典相同,進入獨立單位檢查或維修需要獲單位業主同意,如未能獲得單位業主同意檢查或維修,需要透過法院判決進入許可。如果入屋檢查得出的結論需要在單位內進行工程,要取得單位業主就施工的日期等同意,如果未能取得同意,需要到法院提出司法訴訟去解決。另外,若「入屋」維修的費用涉及大廈共同部分,應從大廈所有人大會的基金支付。
陳澤武又引述政府法律顧問表示,法案未能處理入屋檢查問題,例如現存的滲漏水問題,就算以科學根據證明漏水來源,但無法入屋進一步查證,因要保障人權和私人財產,但政府表示未來不排除會簡化相關程序。房屋局又補充,現時一萬多個滲漏水個案中,只有二百多個個案不能入屋檢查。
另外,法案五十二條建議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聘請提供樓宇管理服務的公司或個人企業主,需要書面訂立合同,若聘請自然人則不需要訂立合同。此外,建議中止勞務合同需要在合同期屆滿前或續期前90天通知,但由於另一正在討論的物業管理業務法案建議通知期為 6個月,政府建議2個法案通知期一致。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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