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工會理事長張國然張國然關注有公僕執法受襲要自己「埋單」
【本報訊】就公僕執法受襲要自己“埋單”的一則報章報導,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公務工會)理事長張國然深表遺憾,及認為當局應正視及作出合理支援。
在《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未設立時的公職法律制度,除治安警察局等公法部門外,其他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被人告上法庭是沒有支援的,公務人員須自己掏錢聘請律師打官司,因存在這樣的灰色地帶,對前線員工,例如醫護和稽查方面的公務人員十分不利,基於此種情況,公務工會聯同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早於2006年已去信特區政府要求設立支援員工的訴訟基金,於2010年獲立法會審議通過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就是建基於這個藍本的。
隨著《動物保護法》即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其公共地方的定義與《公共地方總規章》相同,但動保法當中規定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走動時必須使用鏈帶牽引犬隻,意味著監管範圍擴展至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預計日後執法時遇到抗拒的情況會因而增加。
而按《刑法典》規定,例如報章報導所指的民事索償屬於“私罪”,“私罪”需要聘請律師進行“自訴”,亦即是報章報導所指的要自己“埋單”的問題,公務工會建議當局應主動多加宣傳及關注《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執行情況,以彰顯當局對公務人員的支援及關懷。
而公務人員遇襲受傷(普通傷人)或受恐嚇—等屬於“準公罪”,按《刑法典》第105條規定,公務工會建議有關部門的領導應主動向檢察院或司法機關提起“告訴”,而“告訴”行使權是有時限的,須由知悉日或案發日起計半年內作出。倘部門領導能主動為涉案員工作出“告訴”及追究相關人士的相應責任,定會大大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的士氣及積極性,勇於面對抗拒及秉公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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