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實施或增抗法
張國然關注公僕受襲支援
【本報消息】就公僕執法受襲要自己“埋單”的報章報道,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公務工會)理事長張國然深表遺憾,認為當局應正視及作合理支援。
在《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未設立時的公職法律制度,除治安警察局等公法部門,其他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被人告上法庭是沒有支援的,公務人員須自己掏錢聘請律師打官司,因存在這樣的灰色地帶,對前線員工,例如醫護和稽查方面的公務人員十分不利,基於此種情況,公務工會聯同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早在二○○六年已去信特區政府要求設立支援員工的訴訟基金,二○一○年獲立法會審議通過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就是建基於這個藍本的。
隨着《動物保護法》即將於今年九月一日生效,其公共地方的定義與《公共地方總規章》相同,但“動保法”當中規定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走動時,必須使用鏈帶牽引犬隻,意味着監管範圍擴展至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預計日後執法時遇到抗拒的情況會增加。
按《刑法典》規定,例如報章報道所指的民事索償屬於“私罪”,“私罪”需要聘請律師“自訴”,亦即是報章報道所指的要自己“埋單”,公務工會建議當局應主動多加宣傳及關注《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執行情況,以彰顯當局對公務人員的支援及關懷。
公務人員遇襲受傷(普通傷人)或受恐嚇等屬於“準公罪”,按《刑法典》第一○五條規定,公務工會建議有關部門的領導應主動向檢察院或司法機關提起“告訴”,“告訴”行使權是有時限的,須由知悉日或案發日起計半年內作出。倘部門領導能主動為涉案員工作出“告訴”及追究相關人士的相應責任,定會大大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的士氣及積極性,勇於面對抗拒及秉公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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