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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遊購買煙酒回澳須知

2016-07-18 06:30

    外遊購買煙酒回澳須知

    暑假已到,不少人都會出外旅遊,例如到日韓、東南亞或歐美等地區。外遊期間,一般都會在當地購買些手信或紀念品,或當回程返澳時,在機場或關口的免稅店購買烈酒、香煙或雪茄等。不過當攜帶回澳時,大家都應清楚了解有關物品的進口規定,以免觸犯法律。

    進口准照

    當攜帶物品進入本澳時,必須留意並不是所有物品都可以隨便帶入。根據第七/二○○三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規定,載於第四五二/二○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進口表”中所規定的物品,包括煙草產品(例如香煙或雪茄)、烈酒、肉類、海鮮、牛奶、醫藥品等,都須向有關部門預先申請進口准照,且獲批准後才可將物品帶入本澳。

    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雖然法律規定對進口到本澳的物品不徵收關稅,但有些物品仍須繳納消費稅。例如,根據第四/九九/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的規定,酒精強度高於或等於百分之三十的烈酒(米酒除外),以及煙草產品均須繳納消費稅。如果進口烈酒、香煙或雪茄,須預先申請進口准照及繳付稅項。有關煙酒類產品進口准照及繳納消費稅可聯絡經濟局辦理。

    每人每日可攜帶的自用量

    雖然進口烈酒、煙草產品,須具備進口准照及繳納稅項,不過,法律亦規定,如攜帶小量、自用的情況,可豁免進口准照及繳納稅項。

    至於每人每日可以攜帶的自用量是多少呢?法律規定,烈酒的自用量為一公升。煙草產品的自用量,每人每日自攜入境的煙草產品數量如下:含煙草的香煙十九支;含煙草的雪茄一支(每支不得超過三克);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代替製品二十五克。

    所以,攜帶烈酒或煙草產品入境,不論是手提或裝於行李內,祇要不超過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就不須具備進口准照,亦不須繳納稅項。

    違反規定的處罰

    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在未具備進口准照的情況下,將貨物運入本澳,可被罰款最高十萬元,且貨物會被扣押,歸澳門特區所有。換言之,如果沒有進口准照而攜帶超過法定自用量的煙草產品或烈酒入境,就會觸犯有關規定。

    此外,即使已具備進口准照,但進口的物品超過准照上所載明的數量時,同樣違反規定,可被罰款最高五萬元,且超出數量的物品同樣會被扣押,歸澳門特區所有。

    其他須知

    除了烈酒、煙草產品外,法律對某些物品進口亦有自用量的規定,例如食用水果、天然蜜糖、零售的貓狗食品為一千克等。所以外遊後購買物品進入本澳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相關規定,如有疑問,可事先向澳門海關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一一○條,第七/二○○三號《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四/九九/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四五二/二○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一九一/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