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蘭非法集會案下周一宣判
【本報消息】家庭團聚聯合會理事長李玉蘭涉於去年八月帶領百多名會員到立法會門外非法集會,且不理會警方警告試圖衝擊警方防線,進入立法會,被控一項加重違令罪。李昨日最後陳述時強調自己無計劃、無預謀到立法會集會,年年都入立法會旁聽,從不犯事。裁決押後至本月廿五日宣判。
法庭昨續展開聆訊,庭上播放數段影片,辯方律師問當日負責現場指揮的警長,警員要求在場人士排隊等候進入立法會原因,是否他們要聽取特首施政答問?但法官指警長已在前日的庭審作出解釋。警長再就片段作供時也向法官指出李在人群中身處的位置,她頭戴紅色鴨嘴帽,把前方長者推向警員防線。在李被拉上警車的片段中,辯方律師問警長李是被人推抑或是她推人?於再次播放片段後,法官表示會作審視。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從警員口供知悉當日有關人士非單純意圖進入立法會旁聽,於施政辯論前的立法會門外擾攘大叫,且有人掛起印有團體名字的橫額,明顯為表達訴求。當日有二百多人集結,有同一訴求,屬法定集會示威,警員亦曾向被告作出告誡,屢勸離開,但被告身為當日社團中在場最高職位的人,非但沒有理會,還煽動會員,請求法官判處李一項加重違令罪成。
辯方律師指出,本案關鍵是判斷當日的聚集是否屬於“集會”,該幅橫額不能證明是李所掛起或由她指示,有關人士的訴求是甚麼並不清晰。片段所見在場人士進入立法會為的是旁聽,這亦是市民的權利,但情況與過往安排不同,他們的聚集因警方安排而起,及後等候人數漸增,警方誤以為是無預先通知的集會,且根據終審法院第九五/二○一四號裁判書的見解,絕不能簡單地因人們聚集一起而定性為集會,不然生活上許多情況都視之為集會,就如戲院外排隊的人群並不能視為集會。強調被告在事件中不存在集會的意圖。請求法官開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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