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國一項基本的訴訟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作為非職業法官審判人員參加民事、事、政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眾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有效方式和參與國家管理的具體體現。
淵源於民主革命時期,發展於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成熟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時期。它不僅開創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參與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途徑,是中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作為非職業法官參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
不僅是一種司法制度,也是一種重要的政治制度,它為實現法制民主提供保障,為公眾分享審判權力提供途徑,在國家管理及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保證審判權全面、正確地反映人民的意願,客觀、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防止審判權的濫用;保證審判機關密切聯繫群眾,防止案件審判的暗箱操作,擴大審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品質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而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是保證這項工作制度有鮮活的、強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證。它既是人民陪審員擔任者基本素質的重要保障,也是贏得人民群眾信賴的基本條件。法院在選任人民陪審員過程中體現要公開、公平、公正的精神。程式包括:一、選任公告公開。利用報紙、電視臺、資訊網路以及張貼選任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公告,將選任條件具體而明確、簡明扼要地提出來。二、報名自願。自願報名者來法院填寫報名申請表(或通過網路下載),申請表中須填寫個人基本情況,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報名,凡未填寫報名申請表的不具有參加選任的資格。三、資格審查公開。由法院人民陪審員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報名人員進行基本情況核實後,按照要求逐個作出確定,製作選任人民陪審員的決定書。四、社會公示。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必須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對擬任命的陪審員在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上公佈於眾,公示期滿無發生有悖於條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五、任命頒證。由市人大舉行莊重的頒證儀式,通過頒證任命這一形式,增強人民陪審員活動的社會效果。六、建立檔案,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和業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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