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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毒駕吸毒性質不同

2016-07-21 06:30

    不服初院只判嫌犯毒駕罪檢院上訴得直

    中院:毒駕吸毒性質不同

    【本報消息】檢察院不同意初院兩年前一宗毒駕案的判決,不獨立處罰吸毒罪,只判嫌犯觸犯一項毒駕罪,入獄六個月,禁止駕駛一年六個月。嫌犯也主張應判非剝奪自由的刑罰,雙雙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認為毒駕罪與吸毒罪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保護的法益也不同,判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改判嫌犯吸毒罪成立,兩罪競合,判刑七個月。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藥物影響下駕駛罪保護的法益為公共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則旨在先保障行為人的個人健康,繼而是公共衛生。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嫌犯同時觸犯吸毒罪。

    嫌犯提起的上訴,從案中的情節顯示,嫌犯的悔意程度及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嫌犯已有犯罪前科,對嫌犯以罰金代刑或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改判嫌犯觸犯一項吸毒罪,判處一個月徒刑;一項受麻醉品或精神科藥物影響下駕駛罪,判處六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七個月實際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