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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批給是否「官不得取,民不得奪」?

2016-07-24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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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國漢代有個孝子名叫郭巨,家中有個三歲兒子及母親。食物不夠,郭老太就「減食與之」。郭巨見狀便對老婆說:「我們家貧沒辦法同時養兩個人,不如把兒子活埋殺了吧。」理由居然是「兒可再有,母不可復得。」於是去後院挖個洞準備要殺子。在這個「埋兒奉母」千鈞一髮的戲劇高潮位,出現了「天外救兵」(Deus ex machina)式的大逆轉:郭巨從地洞裡挖出一鍋的黃金!兒子不用殺,問題也解決了,皆大歡喜。故事還有一個非常有趣的細節:那一釜金子上面寫著「天賜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奪。」似乎上天怕郭巨會被告非法侵佔,還特別要在這份天降大禮上面白紙黑字說明清楚。用現代化眼光看「郭巨埋兒」,當然比較似笑話多於導人向孝道的故事。如果用當代的思考,只需要安排主角偶然得金,解決了眼前的困難就好。就好比戲裡人中六合彩,不必勞煩神明在彩票上寫字說明。
但現今就還是有這種人,相信自己的「天賜權益」神聖不可侵犯。最近就有土地臨時批給的承租人,召開「研討會」高調反抗政府收回25年租賃期屆滿的土地。有人聲稱這是「搶地」。
按基本法規定,特區土地「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人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政府的土地批給並非無條件的授予,包括土地利用期限、使用用途、溢價金等一系列限制及要求。土地租賃的臨時批給,必需有期限內完成發展,由當局核實是否已按計劃發展土地,以及確定劃界,才可將臨時批出轉為確定批出的登記。無論是回歸前的土地法,還是2013年通過生效的新土地法,都有臨時批出25年期限的一般規定。臨時批給的制度是要確保土地得到真正利用,對社會及時產生計劃中的效果。如果承批人自行更改用途,不支付租金,或者在限期內未完成發展,都屬於違反利用條件。新《土地法》第九章(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第104條第5款規定:「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
上面講了一堆條文,為的是說明土地臨時批給並不是絕對權利,乃係有附帶條件下的發展權。25年年限就是其中之一個條件。時下流行批評新《土地法》是搶地的說法,是「化有限為無限」的戲法,將本來帶有明確條件的批給變成「天賜」的私有財產,「官不得取,民不得奪」,否則就是破壞法治與一國兩制、動搖投資者信心。
完全一派胡言。
早在1992年,南灣湖工程剛開始時政府已經對南灣湖發展有限公司「預許」當時尚未存在的各區土地,訂定租賃的期限至2016年7月30日。因此發展商早就知道25年期限是要包含填海及各項土地準備工作。而到2001年政府批準南灣湖公司將各幅土地轉移到一系列子公司,當中亦訂明「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72個月,由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計」。意即2005年或以前需要入則。這也是事先講明的條件。
既然時間上的限制,大都事先知道,為甚麼發展商沒有全速前進?商人對媒體宣稱,「沒有浪費一秒時間」,看來並非事實。回顧歐文龍案審訊過程,劉榕被問到為何C7地段在《南灣海灣重整計劃細則章程》仍然生效的情況下,限高由34米放高到113.4米?「劉榕重申,他當時只是向上級建議豁免,豁免權由上級決定。」澳門人聽到「上司決定」這種講法,應該絕不陌生。歐文龍本人就是如此為自己任內爭議批示開脫。事實C7放高案落實以後,整個《南灣海灣重整計劃細則章程》不久亦遭廢止。明顯地全面放寬C區建築限高,大大有利於各個土地承批人。由34變113米,箇中利益非常吸引。花在「說服」歐文龍領導的工務部門的時間和成本到底有多少?我們不知道。「沒有浪費一秒鐘」包括這一段時間嗎?我們也不知道。
現在距離25年限期只剩不足一個月,南灣湖發展商伙同部分法律界人士高調發難,全面質疑政府政策、甚至官委立法議員質疑自己親手制定的法律。主要的論據、角色與海一居事件同出一轍。面對這種企圖,社會大眾除了堅決抵制,別無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