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月,《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刊登公報生效,以落實中央招聘制度的改革,並用「統一管理開考」取代「中央招聘」,日後投考公職人士須先考行政公職局負責的「綜合試」,取得五十分或以上評為合格,合格者三年內可報考由用人部門負責的「專業試」。期間,可在行政公職局刊登部門招聘職缺後,自行向用人部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考試」,各用人部門需自行負責「專業試」的甄選。法規主要適用於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十四個一般職程及二十個特別職程。法規亦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若學歷或職程與投考職程相等或更高、又或於開考之日正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者都可豁免「綜合試」。
然而,有民政總署職員反映,就此法規向當局查詢時,獲回覆民署人員由專有人員通則聘用,若他們參與「統一管理開考」 需與其他非公職人員一樣,先通過「綜合試」,才能報考「專業試」,不能如其他公務人員一樣獲豁免首輪「綜合試」。有關做法明顯對民署人員不公平。
為此,議員關翠杏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新《民政總署人員通則》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正式生效後,當局多次公開強調「新通則」在職程總框架、晉級及晉階等方面,除了基本與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一致外,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亦趨向一致。然而,為何當局新推出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中,並未將民政總署人員與其他公務人員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致看待,納入豁免首輪「綜合試」的範圍?當局所持理由是甚麼?
二、因應職能的特殊性和複雜性,目前部分屬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機構,例如澳門基金會、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民航局、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等,可依據其組織章程的規定,制訂本身的專有人員通則,以執行其特有的職責和工作。然而,上述部門的具條件人員亦同樣在《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中並沒有等同其他公務人員可豁免首輪「綜合試」的權利,到底又為何因?
三、根據《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綜合試」合格和獲豁免「綜合試」的投考人,可在行政公職局刊登部門職缺後,向部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用人部門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考試」,該試由各用人部門自行負責和甄選,當局有何實際措施和機制確保相關部門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考試」的公平、公正,避免任人唯親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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