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保障必須是圍繞司法走向公平和正義提供服務的。
保障來自五個方面:
一、憲政基礎。司法獨立涉及到國家權力的運作方式,特別是司法獨立所蘊含的對司法主體和社會主體在司法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分配,直接影響到司法運作的狀態。依靠一般性法律法規難以保障這些權利義務得以準確規範。把這些權利義務上升到憲法的高度,融進國家的政治體制中來統一安排,才能使這種制度具有更大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只有這樣,司法獨立才會得到最有力的保障。故中國憲法有“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正是這一規定,為中國走上司法獨立奠定了基本的憲政基礎。
二、人權保障。司法獨立是為實現司法正義服務的,而正義的司法必須把人權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從這個意義來書,人權保障的觀念能否得以確立,是司法走向獨立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中國,司法獨立是為司法公正服務的,而司法公正就是為了保障人權的充分實現。沒有保障人權的基礎,司法獨立就可能變成司法專橫、司法肆意和司法暴虐。因此,確立司法獨立的人權保障觀念,意義尤其重大,它將指導中國司法獨立制度的設計和價值定位。
三、社會監督。司法獨立帶來的是司法權的高度自治,但由於執掌司法權的法官可能存在人格缺陷,極易導致司法的肆意和腐敗。因此要防止司法權不被濫用,就必須建立起對司法權運作過程嚴密的監督機制。必須看到司法獨立與司法受制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司法獨立不是讓法官為所欲為,更不是使司法權撇開監督,相反這種獨立是以更全面更嚴密更廣泛更深入的監督作為其存在的條件的。
四、法官素質。司法獨立就意味著把司法權完全交付給法官,要求法官憑其“理性與良心”,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正確裁決。這不僅要求法院必須是理性的法院,法官必須是理性的法官,同時對法官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全面更高的要求,這種素質要求包括人格崇高、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忠於法律、公正無私等。
五、經費保障。司法運作和社會生產一樣,是以相應的成本支付為前提的。特別是司法獨立,必須要求法官堅守中立立場,必須堅決排除法官個人在訴訟案件中的利益成份。也就是說,司法獨立的條件必須以消滅利益驅動為前提。若離開堅實的經濟基礎和相應的經費保障,司法活動中就可能會夾雜著法官或法院大量的利益成份在其中,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導致司法獨立難以實現。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