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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法案建議 限制議員請辭參與補選

2016-07-29 00:36

【特訊】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中,當局接納限制立法會議員請辭後參與補選的意見,將建議放棄該立法屆議員資格者,在為填補出缺而進行補選中無被選資格,同時法案亦建議設立“選舉保證金制度”。
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指出,當局接納限制立法會議員請辭後參與補選的意見,辭任立法議員的人士不能參與補選,最主要考慮到如果立法議員並非因為生病而影響工作,只是個人原因而辭任,若再讓辭任議員參與補選,對議員公信力和選舉公平性有影響。
此外,法案亦建議設立“選舉保證金制度”,高炳坤指出,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建議保證金金額為2.5萬元,若少於組成提名委員會的票數,保證金將被沒收。被問到會否仿傚香港要求參選人提交擁護基本法條文的確認書時,高炳坤稱選管會成立後,會研究是否參考香港做法。
另外,廉政助理專員林智龍稱,法案建議明確規定《選舉制度》使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相關規定主要是明確規範該法律適用於在澳門境外作出的違法事實。本澳雖然仍未與內地、香港和台灣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但本澳刑事訴訟法典對司法互助方面已有一定的規定和安排,廉署會與鄰近地區包括內地、香港等地緊密溝通,執法操作層面也有一定的協調和安排機制。
此外,針對社會有意見建議加強打擊選舉不法活動,法案除建議罰款之外,亦引入附加處罰,例如禁止從事一定活動、禁止獲取資助等。不過,法案中不會具體列明禁止哪類活動和年期,將由法官因應每個個案的特性和特殊情況去決定。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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