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草案建議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法人和候選人在投票日前十五天內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包括餐飲,必須申報,否則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但申報不等於「漂白」,若活動違反選舉法,同樣需負刑責。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草案已於行政會完成討論,本月內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引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其中競選宣傳以非盡數列舉形式描述,又建議增加助選人通知的規定,助選人可以是法人或是自然人,與候選名單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同樣有義務以書面方式提前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計劃舉行的競選活動。
法案亦對不得兼任以及無被選資格的規定作出了修訂。法案建議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出任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會的成員;以及市級政府的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若出任上述外國的職位時便會喪失議員的資格。
法案建議規定於外國出任上述官職或職位的據位人不得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又規定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不得參加相應的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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