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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延壽殺警越獄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6-07-30 01:37


■高玉倫被抓現場

【中新社哈爾濱7月29日電】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9日對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暴動越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王大民、李海偉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就維持一審判處高玉倫、王大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於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101監室,高玉倫、王大民因面臨重刑而預謀制服看守所值班民警後越獄。二人準備了繩子、毛巾,並糾集李海偉參與,商定在民警被害人段寶仁值班時越獄。2014年9月1日晚,高玉倫向段寶仁提出欲在段值班時給家人打電話,段同意。次日4時30分許,段寶仁將高玉倫從101監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內,王大民、李海偉趁機逃出監室至值班室外伺機作案。

高玉倫見王大民、李海偉已在值班室門外,便用胳膊勒住段的頸部,王大民、李海偉見狀衝進值班室內與高玉倫共同將段寶仁按倒,王大民騎在段寶仁身上用手緊捂段的嘴部,李海偉扭住段的胳膊,高玉倫用繩子捆綁段的雙腿,段寶仁掙脫,高玉倫從辦公桌抽屜內拿出手銬銬住段的雙腳,王大民、李海偉用拳頭連續擊打段的頭面部,高玉倫、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壓段寶仁嘴部,致段寶仁窒息死亡。三人在民警衣櫃內找到警服換上,按事先計劃逃出看守所。

在實施暴動越獄前,高玉倫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一起,致被害人李德玉死亡;王大民還實施盜竊犯罪六起,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各一起;李海偉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一起(未遂)。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高玉倫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大民犯暴動越獄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李海偉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王大民、李海偉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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