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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未滿65歲 提前領央積金條件

2016-07-30 00:06

關翠杏

一常會繼續討論央積金制度法案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與政府討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社工局局長容光耀等政府官員列席。是次會議討論了4條條文,當中包括公積金賬戶的查封、轉移權利,以及公積金存款的提前申領和非本人提取等特殊情況。
是次會議於昨日上午10時在立法會1號會議室舉行,由一常會主席關翠杏主持;據瞭解,法案規定除非賬戶持有人欠下政府債務或因特殊情況獲法院判決外,個人公積金賬戶不可被查封、轉移或用作償還私人債務。而管理個人公積金賬戶的公司或單位,亦需要向市民公開他們各自賬戶的回報等訊息,以及向政府提供相關賬戶資料。
而根據規定,市民待65歲後方可申領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但法案的第14及15條則列舉了若市民有迫切需要提前領取款項,或因有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內款項的去向問題。條文中指出,若賬戶持有人死亡,相關賬戶則被視為停止供款,管理單位會暫時接管;而款項會作為遺產,根據遺囑等資料等待承繼人接手。若5年內未有承繼人出現或承繼人仍未辦理好手續,管理賬戶的單位將會在結算完這5年內的管理費後,將款項轉移到政府賬戶,待日後承繼人接手。
另一方面,政府計劃進一步完善市民提前取出公積金的特殊條款,包括當賬戶持有人出現嚴重傷病而需要大量金錢,或在年滿60歲後6個月內沒有工作時,市民就可以按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提前取用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款項。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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