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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續細則審議非強制性央積金法案 大多贊成供款與最低工資掛鈎

2016-08-04 03:30

 ◎ 立法會一常會主席關翠杏。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在「供款計劃」建議,勞資雙方「共同供款」制的款額與現時法定兩個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掛鈎,當中最低款額硬性規定不可低於為僱員基本工資百分之五,上限款額則僱員工資五倍但勞資可協議增多。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最低及上限的供款額度都可選擇對僱員更優的方案,制度設計將會具彈性及有靈活空間。

法案建議,最低供款額為僱員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如果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經扣除供款後,低於現時法定最低工資的六千二百四十元,僱員可決定可供可不供,但僱主就必須供款。另外,上限的基本工資是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的五倍,即為三萬一千二百元,而若工資是超過此上限時例如有五萬元時,僱員與僱主不用對工資超出的部份即萬八元作供款,不過,雙方也可以選擇供款。

對於供款額度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鈎制,關翠杏表示,委員會內大多數委員贊成,但亦有議員不認同。政府代表解釋,最低工資是社會訂定工作者的最低收入可以維生的一個標準,供款應與最低工資掛鈎。

關翠杏表示,無論「共同供款」或「個人供款」,都須與基金公司訂立合同,列明供款金額及比例、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用等內容。現時本澳有九間基金管理公司可提供服務。

另外,若僱主面對重大經濟問題,營運一落千丈的狀況,但未申請破產的時候,法案容許僱主可以暫停供款但規定不超過一年。至於其後僱主如何申請延期暫停供款,關翠杏指,社保會考慮多方面的情況作出決定。

至於僱員一般要六十五歲才可提取央積金,不過若基於失業原因等在年滿六十歲可申請提前提取,委員會關注失業的概念,政府解說,在停止工作六個月便可提出申請,當局將會調整清晣相關條款。

此外,政府亦解說,帳戶受益人離世五年後,若繼承人仍未出現,社保基金要求基金公司結算相關的款項及存入當事人的帳戶。關翠杏表示,政府為相關供款人所開立的帳戶,並不是給政府。「政府不能郁得,無得話幾多年後就轉給政府,因為不知未來誰(繼承人)會來提取。而規定五年結算為保障此帳戶,不讓基金繼續收手續費。」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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