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囚三年
【中新社天津五日電】八月五日,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勾洪國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對指控無異議
公訴人指控稱,勾洪國於二○一三年經人介紹與胡石根(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長期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台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相識,後受胡石根影響,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二○一四年以來,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有關顛覆國家政權培訓,參與炒作熱點案件,並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勾洪國及辯護人對檢方指控均無異議。
向胡石根匯報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一四年上半年,勾洪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由分裂分子參與的具有反華性質的培訓,並在返回北京後將培訓內容向胡石根進行匯報,並將相關資料交給胡石根。
二○一三年至二○一五年間,參與炒作江蘇省蘇州市一起因拆遷導致兩人死亡的故意傷害案件,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到蘇州非法聚集滋事。
二○一五年二月,勾洪國聯繫胡石根、周世鋒(利用律師事務所為平台炒作熱點案事件,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等十五人在北京“七味燒”餐廳聚會。勾洪國在聚會上對胡石根等人提出的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方法和步驟積極響應,並提出律師要介入“勞工運動”和敏感案事件。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勾洪國歸案後,有坦白、立功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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